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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来并购,悲催的创业者居然得先借钱交税。。。

来源:财税周伯通 发布时间: 2016-10-09 09:41:25 编辑:夕歌

导读:企业涉税阻碍重组的情况很简单,正如最近常有朋友烦恼的一样,虽然企业股权被上市公司收购将获得大笔收益,但难以启齿的是,作为个人股东将要面临的高达数亿元的个税压力实在难以承受,眼看计划就要破产,不知如何是好。

上市公司来并购,悲催的创业者居然得先借钱交税。。。

伯通说:重组这种外延式扩张的方式正成为上市公司扩大资产规模、增强竞争力的常用手段之一。通过重组,企业实现了扩张,或上下游整合、多元化的发展,或进军新的业务领域,形成并购效应和业务协同,实现财务价值和业务价值的进一步发掘。但遗憾的是,绝大多数重组无法做到正常运作。有数据显示,对于合并、兼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的项目来说,最终失败的概率大概在40%-80%之间。这就意味着,相比最初制定的战略目标,绝大多数并购都将会属于失败的项目。除评估价格、盈利前景、政策变化等因素外,企业涉税问题是阻碍重组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涉税阻碍重组的情况很简单,正如最近常有朋友烦恼的一样,虽然企业股权被上市公司收购将获得大笔收益,但难以启齿的是,作为个人股东将要面临的高达数亿元的个税压力实在难以承受,眼看计划就要破产,不知如何是好。其实这些朋友大可不必觉得不好意思,个税压力非一人有之,因个税压力而被迫中断重组的案例在江湖上比比皆是。想获得收益,总要守一些江湖规矩,但是老顽童的税筹方法,一如既往的别出新意,守规矩、讲道理、有效果。

1 真实案例

案例一:2014年6月,北纬通信发布重组方案,拟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方式,以总计约3.62亿元的价格收购蔡红兵等六个自然人股东和北京汇成众邦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共计82.97%股权。按重组协议的约定,现金对价部分总计约6800万。其中,6个自然人股东获得的现金对价约5900万。按以上交易价格,蔡红兵等自然人股东需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超过7000万元。

2015年1月,北纬通信收到交易对方《关于终止履行与北纬通信重组协议的函》,声明交易对手将单方面终止履行重组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杭州掌盟的股东声称,由于杭州地税不同意六个自然人股东暂缓缴纳税款的请求,而六个自然人股东又无法在短期内筹集足额的税款,最终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重组遂告失败。

案例二:2014年,国投中鲁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江苏环亚100%股权,标的资产预估值为20.50亿元。2015年2月,因重组交易对方张惊涛及其配偶徐放转让江苏环亚61.55%股权需缴纳高达2.5亿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资金来源出现问题,重组进程中断。

2 相关规定

2014年以来,“新常态”下,为了优化国内外资源配置,鼓励并购重组,国务院及财税主管部门频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并购重组的税收法律文件。大体来说,最为重要的文件有以下三个:

(一) 闻风丧胆的67号文

根据2014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称 “67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而,在实施股权转让时,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也就一并产生。在项目暂未获得现金流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便承担了巨额税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股权转让的顺利实施。

与此同时,按照67号文的规定,转让方除了应将“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外,“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该条款意味着,并购中相关对赌协议涉及的收入部分也应一同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将来对赌协议未实现,是否可以退税,则未有涉及。

(二) 带来希望的41号文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下称 “41号文”)的规定,“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是基于现实征管的实际,可以带来的好处有二:一是缓解纳税压力,纳税不同于会计报表,而是实际的现金流出;二是带来潜在的资金的时间价值。但是由于41号文没有明确5年分期缴纳的具体执行标准,虽然无论对于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无疑可以带来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但在具体实操上难度较大且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三) 浇凉水的48号文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进行股权收购中,由于目标公司的股东结构复杂,可能涉及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在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要求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必须采取一致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下称 “48号文”)规定,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即目前而言,自然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

目前而言,企业重组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仍没有明确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也允许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在此也积极呼吁,为推动企业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明确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性法律文件。

3 解决方案

(一) 股权架构不合理是根源

产生上述问题源自转让方过于“简单”的股权结构,如果个人股东尽早规划,则可以避免出现当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局面。我国目前针对个人和公司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不同的,通常对个人采取的是按次征纳,对公司采取的是按期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公司间接持股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转让收益是汇总到整个收入中去的,如果当期或所在年度有大额成本发生或发生亏损,则会明显降低转让收益,甚至不用交税,并且国家针对公司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典型的如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以积极申请特殊性的税务处理,从而不必当即缴纳转让税款。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因此,创业者应适时调整税务架构,为下一步的并购重组做好铺垫,争取最优的税务筹划策略。

(二) 更低风险、简单、划算的解决方案

如果没有早做筹划,现在真的就只能眼巴巴看着方案破产,巨额利益化为泡影了吗?其实也不尽然。如前文所述,通过企业间接持股实现有个人向公司税务监管、征收模式的转化,再配合区域性优惠政策,就可以实现巨额所得税减免的效果,实现所得税降低90%。

江湖上总有一些传说,真真假假,降低90%的所得税的方法,伯通想同你喝杯茶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