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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反诉北京知识产权局: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来源:界面 发布时间: 2016-06-20 09:32:50 编辑:诚富

导读:中国是苹果很看重的一个市场,但是近日,有消息称苹果iPhone6和iPhone6 Plus手机被判侵犯专利,并被北京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销售,这无疑引起了广泛关注。

中国是苹果很看重的一个市场,但是近日,有消息称苹果iPhone6和iPhone6 Plus手机被判侵犯专利,并被北京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销售,这无疑引起了广泛关注。

认为苹果侵权的这家公司是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其持有的一项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认为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其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要求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公开信息显示,中复公司是苹果公司的代理销售公司。

据资料显示,佰利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资料显示,佰利100C手机申请的专利为“外观设计”,申请时间是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是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专利的发明人是徐国祥。佰利100C手机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移动通讯,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该手机专利在iPhone6上市前两个月才取得,后者上市后佰利便发起外观侵权申诉,苹果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佰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00C的轮廓和各部细节与市场上售出的产品存在明显差异,驳回了苹果请求。

但今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作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随后,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对北京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因此苹果公司、中复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要求宣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但目前来看,此番或涉及的仅是北京地区iPhone 6和IPhone 6 Plus销售情况。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陆兆文对媒体表示,根据中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如果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那么,苹果公司的两款被控侵权手机则不能继续在北京地域范围内进行销售。但如果苹果最终败诉,对国内其他地方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