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融资 > 众筹 > 正文

股权众筹搞不好成了非法集资?

来源:三分资色mp 发布时间: 2017-04-14 15:19:51 编辑:诚富

导读: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什么叫做“”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从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两类:无担保股权众筹和 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政策走向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目前股权众筹已经明确归属于证监会监管,筹备中的 《对股权众筹平台指导意见》提出,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个,单个股东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5万元,整体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内。所以,股权众筹也逐步开始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

2016年上半年众筹平台十大排行榜

股权众筹平台在国内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虽然这种形式引进我国的时间还不长。目前,我国的相关股权众筹平台众多,其各平台的经营的模式、投资方向不尽相同。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都是针对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

股权众筹搞不好成了非法集资?

股权众筹涉及法律问题: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非法集资的法律涵义: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是对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统称。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属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上述罪行的监管体系和具体认定标准,散见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4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其中,如何界定“社会不特定对象”,是否存在数量的限制,成为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主要标准。

股权众筹操作方案:

1

委托持股,或者说是代持股

一个显名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

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显名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显名股东的身份。

中国国内法律已经认可了保护真实股东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即使股东名册里面没有出现众筹股东的名字,只要有协议证明该众筹股东是真实的出资人,其权益也是被保障的。

2

持股平台持股

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假设50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再把这笔款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公司的机构股东。

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公司。两者对于众筹股东来说都是有限责任的。

按照合伙企业法,通常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这样,众筹发起人就可以用普通合伙人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进而在实际上控制众筹公司。

补充一下“期权池”,期权池是在融资前为未来引进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用于激励员工(包括创始人自己、高管、骨干、普通员工),是初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普通采用的形式。较大的期权池对员工和VC具更大吸引力。

近年股权投资骗局特征:

1

公开宣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媒介,如媒体、互联网、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公开性的程度可以有深有浅,因为其本身行为的非法性,这种公开性往往是有一定范围的,比如:相对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而言,可能是秘密的。而行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和名义进行宣传,以掩盖其实质的非法目的。

2

保本承诺

行为人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而这种还本付息的承诺,不一定非要以金钱兑现,以有价值的实物归还,债权债务的抵消也可以;

回报也不一定以利息的名义兑现,也可以以其他名义。如果没有还本付息的承诺,就不具有“存款”的特征,行为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

入会提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益来自拉下线的提成,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即可定性为非法传销,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4

债权投资

从事借贷业务属于国务院规定需经许可的项目,目前法律、法规未授权私募股权基金从事债权投资。债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就涉嫌经营非法金融业务。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注销工商登记。

经营额或者所得额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将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5

有限合伙

借助筹资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之名,在合伙协议中发起人只需向投资者告之所投公司和承诺收益,无须具体解释被投资公司的背景、经营和财务情况。从而给投资人了解具体项目设置了障碍。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发起人往往会设置最低门槛,为凑足投资门槛所需的资金,投资者往往是多人集合资金共同买一份,挂到一个人名下。这种名为有限合伙,实际上可能是掩盖非法集资行为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