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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股东众筹监管认定,众筹监管如何进行法律实践

来源:法邦网 发布时间: 2017-05-27 15:35:50 编辑:诚富

导读:互联网金融股东众筹监管认定是当今社会上的热门法律问题,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全然打破了金融与互联网间的“楚河汉界”,激发起互联网金融的创业热潮。下面作者将就众筹监管如何进行法律实践告诉大家。

互联网金融股东众筹监管认定是当今社会上的热门法律问题,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全然打破了金融与互联网间的“楚河汉界”,激发起互联网金融的创业热潮。下面作者将就众筹监管如何进行法律实践告诉大家。

一、互联网金融股东众筹监管认定

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全然打破了金融与互联网间的“楚河汉界”,激发起互联网金融的创业热潮。在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相较于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而言,股权众筹这一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或许还未“飞入寻常百姓家”,但却为中小企业的资本饥渴带来了一场甘霖,也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注入了活力。资本市场的既有智慧启示我们,任何一个金融产品的创新与成长,均需根植于本土法律环境和监管制度。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面临着立法供给不足、监管体制缺位、司法裁判无据等困境,笔者通过观察和借鉴经市场验证的域外股权众筹监管的变迁轨迹和成熟经验,客观地审视中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进程,以众筹平台为中心,对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思考。

二、众筹监管如何进行法律实践

股权众筹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资本市场融资提供机会与平台,对其应该确立怎样的监管制度的追问,必须理性地回归到监管的基本原理,是确立规则导向监管,还是原则导向监管?规则导向监管注重整套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运用,重点关注行为的合规性,而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主观判断与灵活调整留有的空间非常有限;原则导向监管则重视既定监管目标的实现,意为整体金融业务的发展和消费者实现更大的利益提供空间。规则导向监管和原则导向监管是域外金融监管普遍采用的两种监管方式,与规则导向监管相比,原则导向监管与市场运行规律更为契合,更具有覆盖性、长期性和灵活性,因此被越来越多的域外监管制度所吸收。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于2014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中,更是明确将“为那些因为可能缺少投资经历、知识和资源去了解和处理相关投资的普通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保护,从而保证他们投资的自由”作为主要的监管原则。

国内股权众筹目前尚处于“才露尖尖角”的萌芽期,需要给予更多的养护,为其提供更广阔的成长空间。股权众筹的发展如何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借鉴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制度,对我国的股权众筹进行监管是较好的选择。在股权众筹中,由于融资方系使用投资者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使得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秩序密切关联,进而产生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放松监管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但是股权众筹的主要融资受益群体为小型企业或初创企业,若融资过程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高企的融资成本,进而影响小型企业或初创企业资本的形成。因此,正如在金融监管中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一样,对股权众筹的监管需要在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