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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发文整治食品保健品欺诈 代言人等共同担责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7-07-14 14:37:22 编辑:诚富

导读: 今后,发布虚假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导致消费者被欺骗、误导,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

今后,发布虚假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导致消费者被欺骗、误导,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

7月13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

A

为保健食品欺诈提供场地

宾馆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保健食品欺诈的新闻屡屡引发关注。先是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一家“绿色食品超市”搜罗老人成为会员客户,以送旅游方式将老人拉至郊外山庄营销,轮番“洗脑”兜售高价蜂胶等保健品。报道后,广东省工商局已在全省开展为期4个月的整治专项行动。

近日,一名三年间以9个身份活跃在多个地方卫视的“专家”刘洪斌先后以北大专家、蒙医第五代传人、祖传老中医等身份推荐各种药品、保健品,引发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今后,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广告发布者,《方案》也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出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赔偿。

B

食品、保健食品没有实体店

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

《方案》也强调,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据了解,有关部门将针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为期半年的检查整改,明年整个上半年还将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等情况,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组织对重点地区检查。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的整治《方案》还提出一些新的监管思路,比如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