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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马云如何设计股权架构——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与股权分配(二)

来源:创越战略观察 发布时间: 2017-05-12 14:50:28 编辑:诚富

导读: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双创时代,创业所引发的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正日益高涨。最近,就有一篇名为《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创业者》的文章及其相关联的报道持续刷屏。

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双创时代,创业所引发的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正日益高涨。最近,就有一篇名为《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创业者》的文章及其相关联的报道持续刷屏。创业者、投资人、吃瓜群众……轮番上阵,你方唱罢我登台,众说纷纭(即使剧情神逆转,似乎也再正常不过了)。但其间跑偏者众多,其实核心或者本质的问题是:

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应该如何设计?股权应该如何分配?

在对创业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问题有了基本的认知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对《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创业者》这篇文章及其相关联的报道所展现的案例进行一点讨论和总结。

关系重要还是规则重要?

在中国市场,深谙关系并在其中游刃有余者,不乏其人;以“兄弟感情”、“情怀初心”、“德行人品”……大行忽悠之道者,不乏其人。创业行为可能起于“关系”,但亦很可能只能成于“规则”。创业合伙人切实地回归人性的基本面,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境,基于关系讲规则,可能是最为合理和可持续的企业成长与发展之道。如此,基于公司治理原则的股权架构设计和以激励相容为目标的股权分配自然是极其重要的。这是创业过程中基于关系讲规则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创业企业治理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最为重要的环节。可以说是治愈《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创业者》这篇文章及其相关联的报道所披露的乱象的一剂良药。

《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创业者》一文的作者写道:“……我朋友坚持说开始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如果合伙就要明确每个人占股多少,这样才能做下去,于是我觉得这个朋友的格局太小了,还没什么利益就开始要分配,一定做不大……”。不得不说这是极其错误的想法,他的朋友(如果确实有这么回事的话)则说得相当合理,是一个非常好的创业合伙人,是真正有“格局”的表现。

务必注意,不论是创始人还是其他的创业合伙人,任何人说类似于“先好好做事情,等事情做好了再谈股权”这样看起来合理、体贴甚至豪气的话,都非常值得警惕。

创始人这样说,很可能意味着强烈的控制欲和占有欲,以及显著的机会主义倾向(狡兔死,良弓藏)。创始人要么是不懂人性基本面和公司治理的幼稚无知之徒,要么是玩弄人性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投机分子和忽悠大师。跟随这样的创始人一起迈上创业之途,要做好可能身心俱疲,一无所获的思想准备。

而如果其他创业合伙人这样说,创始人亦需小心谨慎其可能的机会主义倾向,一旦建立起来广泛深入的关系网络,积累足够的筹码,其他创业合伙人将不可避免摊牌,引来对创始人和创业企业不利的股权纷争。当然,其他创业合伙人说类似于“先好好做事情,等事情做好了再谈股权”这样的话,也可能是幼稚无知以及缺乏规则意识。创始人带这样的合伙人一起创业,恐怕会比较费劲。

因此,个人赞同部分关联报道中提到,“股权分配要在早期就想好,并落实到书面”的观点。如果只讲关系不讲规则,那么人性的基本面决定了“可共患难不可共富贵”。创业之初或后续合伙人加入初期,创始人和其他创业合伙人最有可能开诚布公地友好协商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问题,即使偶有小小争吵,也远好过之后电光火石的股权纷争和分崩离析的惨败收场。

创业合伙人如何分股权?

看马云如何设计股权架构——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与股权分配(二)

从《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创业者》一文所涉及的已创业七年的北京展程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信息来看,陈羽翔持股71.80%,公司其他创业合伙人持股微乎其微或者没有。这样除了可能有利于激发创始人的企业家精神之外,对其他创业合伙人企业家精神的激发和关键人力资本的凝聚恐怕是不利的,也没有在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中融入必要的监督制衡机制。

基于前文对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分配的讨论,个人建议创业企业以斐波拉切数列(1, 1, 2, 3, 5, 8, 13, 21, 34, 55,……,从第三个数开始,后一个数是前两个数之和,而且越往后,相邻两个数的比值越接近黄金分割点)中的数字作为临界值设定公司股权结构,同时注意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定。比如,未获得外部融资的初创企业创始人持股55-67%,当然,如果最初创业合伙人比较多,创始人或者主要的创业合伙人持股比例建议为50-55%,另外,在企业刚刚创立时创始人持股比例,特别是控制权/投票权可以更高一些,比如67-89%;其他创业合伙人持股21-34%,为后续加入的合伙人以及核心员工预留13-21%的股权,可暂时由创始人代持并行使相关权利但不包括收益权,相关收益作为公司留存支持公司发展。

这样,依照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定,

持股超过50%的创始人对公司一般经营事项具有决定权(简单多数通过),但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必须取得更多的其他合伙人的同意(特别是当其他合伙人联合起来且持股超过33%时,可以否决创始人的提议)。

既有利于激发创始人企业家精神、发挥其经营管理才能、保障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效率,又有利于通过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凝聚其他创业合伙人和核心员工所拥有的关键人力资本,实现激励相容并确保对拥有控制权的创始人进行必要且适度的监督制衡,提升公司战略决策质量。

创始人控制权如何保障?

在此,我们可以围观一下“马教主”掌控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拥有支付宝)炉火纯青的高超手法。

看马云如何设计股权架构——创业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与股权分配(二)

从图中可以看出,蚂蚁金服的两大股东为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没有马云的身影。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中也没有马云。在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终于看到马云出资2000万占2.17%的股权,但仅仅是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过,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正是马云,注册资本1010万,由马云全资控股。

根据《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普通合伙人拥有公司事务管理权,但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一般没有公司事务管理权。
这意味着,马云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的精妙安排,只用了3010万元就完全控制了估值3900亿元的蚂蚁金服,拥有的投票权比例高达76.43%。这提供了相当大的股权融资稀释空间,不仅方便融入巨量的外部资金支持公司发展,又不会威胁到马云对蚂蚁金服的控制权。

另外,虽然马云出资仅3010万,只占蚂蚁金服总股本的2%左右,但他的收益权可能并不低。一方面,马云作为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分享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由马云独资控制的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两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享有管理分成和管理费,根据《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允许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自主约定分成比例,按行业惯例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到投资收益的20%甚至更多。

创业企业股权如何实现动态安排?

在此,个人建议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借鉴华为虚拟股权制度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同时避免华为虚拟股权制度在大多数企业中的适应性问题,参照唐跃军(2016)所做的一般性设计构建动态股权治理平台创新创业企业治理模式,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构建收益权和控制权(投票权)分离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引入管理层及核心员工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在公司内部实行动态的股权流转设置、设计股份绑定机制促进激励相容、引入与华为类似的动态配股增发机制、基于公司业绩表现实施与华为类似的动态分红制度、完善华为基于员工绩效的动态增发配股和动态分红制度、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改善并创新创业企业监事会治理机制,以期在企业内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合理竞争、实现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相容,降低第一类代理问题(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和第二类代理问题(La Porta et al., 1999,Claessens et al., 2000, 2002;Villalonga and Amit, 2006,Tang et al., 2007,唐跃军等,2008,2012,唐跃军、左晶晶,2014,Tan and Tang, 2016)的影响,重构创业企业治理模式,既充分激发关键人力资本的潜力,又确保创始人(或创业团队)控制权,同时在监事会治理和董事会治理层面辅以相关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合理制衡。

以此做到在符合现有中国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构建动态股权治理平台在创业企业内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合理竞争、实现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相容,降低代理问题的影响,既有效凝结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战略性资源与能力,又确保公司创始人或创业团队的控制权,同时辅以相关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合理制衡,进而让创业企业获得内生增长动力并逐步形成内生增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