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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在辽宁县域就业创业可享购房优惠

来源:沈阳晚报  发布时间: 2017-12-21 13:30:48 编辑:诚富

导读:今后在辽宁,在县域内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无任何形式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开展自主创业的,在就业创业期间,可提供人才公寓、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或短期免费周转房,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租房补贴、安家补贴、一次性购房款减免、购房公积金或购房贷款优惠政策。

今后在辽宁,在县域内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无任何形式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开展自主创业的,在就业创业期间,可提供人才公寓、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或短期免费周转房,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租房补贴、安家补贴、一次性购房款减免、购房公积金或购房贷款优惠政策。12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提到了上述内容。

根据《意见》要求,辽宁将把在县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范围。到县域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符合就业创业地所属市落户条件的,可在就业创业地所属市的城镇落户。对连续在县域工作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享受一次在其工作县(市)范围内选择学校就学待遇。

在鼓励创业方面,高校毕业生以个体、合伙经营方式到县域创业,可享受最高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业的享受最高20万元贷款。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2年每年3000元至10000元创业场地补贴。

《意见》还提出,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县域企业,根据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将给予最长1年的企业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县域企业,每留用1人,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

《意见》提出,辽宁将成立县域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职称评定委员会,自定标准、简化程序、淡化论文奖项要求,本科毕业3年的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6年的可评定副高级职称;大专毕业5年的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8年的可评定副高级职称。对出站后留在县域工作的博士后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资格。

《意见》提出,辽宁省政府设立专项奖励,每年从到县(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10名“高校毕业生县域就业标兵”、10名“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带头人”,每年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一次奖励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0000元一次性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