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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到底审什么,上交所语焉不详-科创板系列六

来源:明德资本生态圈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19-03-11 16:24:06 编辑:夕歌

导读:由深改委通过的《科创板注册制实施意见》作为此次科创板试点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在其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了由上交所负责股票发行的审核,并判断企业是否满足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科创板到底审什么,上交所语焉不详-科创板系列六

由深改委通过的《科创板注册制实施意见》作为此次科创板试点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在其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了由上交所负责股票发行的审核,并判断企业是否满足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随后,上交所根据《实施意见》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看起来对于科创板,上交所到底审核什么似乎已经尘埃落定。

《审核规则》属于上交所发布的内部发行审核操作细则,故而按一般人的心智理解,既然《实施意见》中要求上交所审核并判断发行人在三大方面的条件要求,那么上交所随后制定的《审核规则》必定将进一步细化、明确具体如何审核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但阿正通过对《审核规则》进行了详尽的研读后竟然发现,上交所在其颁布的《审核规则》中对于到底要审什么,竟然环顾左右而言他、语焉不详。

我们先以上交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为例,来看看上交所是如何环顾左右而言他的。《审核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本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二)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须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首先,我们注意到《实施意见》要求上交所的是“审核判断”,但上交所把“审核判断”的要求变成了“重点关注”。“审核判断”和“重点关注”完全是两个维度的事情。汉语词典中对于“审核”的解释为“审查核定”,侧重于确定下来结果性意见;而对于“关注”则解释为“关心注意”。由此可见,上交所试图表达出与《实施意见》不同的“审核判断”方式。发行上市审核权是何等炙手可热,有人或许还不太愿意放权,而上交所竟然以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来对待这次科创板注册制重大看点之一的审核权转移,究竟是抗旨不遵还是另有隐情?

其次,《审核规则》第二十条提到,本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一)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二)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须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但关注事项的第一项就让人疑惑。《审核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但在《审核规则》第二十条中重点关注事项的第一项变为“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这里看起来有了两个要求,第一、符合《注册办法》的发行条件,这与第十八条一样。第二、还要符合“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那么,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又是什么呢?查遍当下证监会规定的全部文件,除《注册管理办法》中的发行条件外,别无其他,这种踏雪无痕的立法活扣,仅仅是一次技术性bug?

再次,在正式稿的《注册管理办法》中,证监会在其履行的注册程序环节也把征询意见稿中的注册审核,像上交所审核一样,改为了“重点关注”字样。明眼人都能看出,证监会和上交所都在刻意回避实质性审查的字眼,在尽力打造市场化的注册制形象。但是,如果上交所仅仅是关注,又如何能够发现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如何能够发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是否就发行条件发表了明确意见?如果仅仅是关注,更不可能发现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是否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对到底是实质性审核还是形式审核一直没有人直面回答。

实质性审查还是形式上审查,其关键并不在所使用的字眼是“审核”或是“关注”,重要的是所指向的内容。即使是用审核字眼,但审核的内容却是形式性的,譬如文件是否齐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件内容所披露描述的程度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的要求等等。那么,这种审核,就是符合市场化原则的注册制审核。相反,即使使用“关注”字眼,但关注的却是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有“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等等,只要关注的内容是有需要实质性判断的,那么,这种关注还是审核,离市场化的注册制还差十八万千里。市场化注册制的核心理念是把相关实质性的判断交还市场,而不是交还上交所,然后做出一些文字上的姿态。

最后,信息披露的审核,本质上而言只能是形式化的,即按照给出的清单、格式和程度要求把资讯呈现出来即可。但是,上交所在对信息披露的审核中,要求披露“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要达到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水平”。必须要意识到的是,“重大影响”、“必须水平”等等这些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主观性很强的实质性条件。上交所唯恐不够,一着急,最后竟要求披露“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事项”。天啊,谁又能保证披露出所有可能影响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信息呢?

信息披露的关键是给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清单,给出清单项下每项信息要披露到的程度和细节,然后再按照此标准要求企业进行信息披露。主观性要求只是目标,必须将这些要求转变为能体现和实现目标的工具方法类信息,且要将这些工具方法类信息进行充分细节化、标准化,企业按此披露即可。真实、准确和完整这些是信息披露的要求,但“要求”却不是审核的对象,而是审核所要达到的目标。因此,审核要求必须转化为具体的能够体现出这些要求的信息内容,譬如,勾稽关系信息,印证关系信息,就是能够体现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方法工具性信息。

在阿正看来

上交所显然具备了形式审查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意识,但离打造完备而又具备操作性的信息披露体系,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坚守信念、不断完善,或者这是上交所当下所能做的最重要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