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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孟晚舟不听法务部风险提示把PPT发给汇丰”说起【2020全球法总薪资排名】

来源:公司首席法务官 发布时间: 2020-08-04 10:19:45 编辑:夕歌

导读:在一个造假800多亿,顶格处罚高达60万的法律环境下,中国法律人的地位、收入要想和西方同行看齐、我觉得的确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以下文章来源于unclehome ,作者uncleleslie

知名公众号写手兽爷在其最近发的一篇文章中,绘声绘色的讲授了这么一段故事:

“2013年8月22日下午4点,受汇丰亚太区全球银行业务负责人阿兰·托马斯邀请,华为CFO孟晚舟走进了香港IFC的一家牛排馆,她带着一名随身翻译和一份17页的PPT。

在这份PPT中,孟晚舟解释了华为与Skycom的关系,承认自己曾是这家企业的董事。但华为已将股权转让,自己也退出了董事会。

事后,阿兰·托马斯希望孟晚舟把这份PPT的英文版在9月3号前交给汇丰。华为的法务团队反复提示孟晚舟相关风险,但孟晚舟仍将PPT发给了阿兰·托马斯。”

“华为的法务团队反复提示相关风险“是个关键词,“但,仍”也是个关键词。虽然不知道孟晚舟“十动然拒”华为公司法务部这段往事儿的真假,但是校长相信,非常多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公司内部的法律工作者,是碰到过兽爷在上面写到过的情况的。法律工作者在提示风险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是直接被商业决策者无视的。

但是在华为这样全球化经营的企业里,如果公司的管理层轻视、不重视法律部的意见和建议,是很容易吃亏的。当然,反过来说,公司做决策,除了考虑法律上的风险之外,还要综合考虑商业上的风险和收益情况来进行决断。BUT,对于某些合规上的风险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来说,对于公司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需要在商业决策之前,谨慎的做出决断。有时候一个漠视法务部意见的商业决定可能来得非常的容易,但是事后去看,最终导致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

校长曾经在公众号上写过一篇文章,叫《为什么在你的公司里,公司律师不重要?》

一个认识的某民营世界500强小朋友,有天问我:uncle,关于合同审核,业务部门比较轻视法务,总是以对方主体比较强势,都是续签了,格式条款不要修改,修改了对方不会同意的,而且实操中也不会执行的,拿法务当程序走,为啥在我们公司里法务不重要呢?
            
我的回答是,如果你的公司业务简单,商业模式简单,合同简单,法务(公司律师)没那么重要其实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你很难想象如果你的公司正在做10亿美元的跨国并购、或者发行10亿美元债券、或者正在进行跨国诉讼的时候,会不让法务深度参与。如果你公司的合同模式简单,合同对方又是长期合作伙伴居多的情况下,你要想让公司业务部门重视法务人员的意见,要按照你的意见去改合同,是一个不太可能的事情。否则,事情还做不做了?业务还推不推了?公司还要不要盈利了?在这种模式简单、业务简单、合同简单的企业里,花力气在更好质量的标准合同的推广上,可能比这种单纯的业务合同审查来得更为合理。

说开了去,法务在公司的地位,和公司自身所面临的行业、处境和环境是相关的,他和公司的大小其实并不呈现正相关。即使我们说的在美国,公司里的法律人员地位较高,也并不是一开始就是这样的。伊利诺伊大学还是威斯康星大学(貌似,叔叔年纪大,记性不好)的法律评论曾经刊登过一篇文章,分析过美国的所谓in-house counsel campaign(公司法律顾问运动),分析了美国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如何从不受重视到今日的风光,尤其是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日益重要,主要还是随着法律环境的日益复杂、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增多、然后是公司法律成本控制的需要等因素决定的。

中国企业里的法律顾问(我一般把这帮人叫做公司律师),地位也是随着全球化经营、法治环境的变化而日益改善的。用国企举例,没走出去的企业,明显企业的法治建设、法治队伍和法律团队的作用和重要性,不如全球化经营搞得好的企业。为啥?在境外,一个事儿没处理好,是要让你受到很严重惩罚的啊。在中国企业里,全球经营的企业普遍有经验,在不守法、合同没写好、合规没做好的情况下去搞海外经营,后果是很严重的。很多时候,没吃过亏的公司,对于法律人员没那么重视也很常见,毕竟,吃一堑才会长一智。不重视法律人员,很多时候就是一个无意识、无经验的行为,就好像我常说的那样,风险很多的时候不是来自于其他因素,风险很多时候是来自于无知。不知道写错一封邮件可能带来1亿美元损失、不知道法律人员来回死抠一个条款背后蕴含的判例风险、不知道不遵守合规可能带来的灭顶之灾,你让他去重视,也很难。

另外,也和一些外所的朋友聊到过为啥中国客户支付法律费用不如西方客户那么爽快的问题。中国客户的经验和意识并不足以让其支付像西方企业那样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毕竟中国企业所处的法律合规环境和美国公司所处的法律合规环境还是两回事儿,在西方公司中,做一件事情应当支付的法律成本,在中国企业眼里还是不成立的。一个是生产经营中“必然”的心态,一个是得碰上难事儿、大事儿之后再找律师的心态,那指定是不同的。

以往在央企的时候,不少人的口头禅是:法务工作搞得好不好,主要靠领导是否重视。其实,这个不是最重要的,法务工作能不能搞好,主要看领导有没有受过教训。受过教训、吃过苦头的,无一列外(无论是真心还是假意)都重视法律工作和法律工作人员。

在一个造假800多亿,顶格处罚高达60万的法律环境下,中国法律人的地位、收入要想和西方同行看齐、我觉得的确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当然,有意思是,昨天看了一个数据,全球总法律顾问收入排行榜里面,前30名全部来自美国公司或者总部在美国的公司。这个表里只包括了现金收入,还没有加上股权和长期激励部分。校长的一个有趣观察:所有最高收入GC全球前30名全部来自美国公司或者总部在美国的公司。这说明了在一个监管严苛、犯错成本极高的法治环境下,公司运营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不能犯错,而且支付给公司法律高管的收入必须高,这是和风险控制息息相关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