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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平:关于顾雏军国家赔偿一事的感言

来源: “百年耀邦”公号 发布时间: 2022-01-17 11:45:06 编辑:夕歌

导读:如果司法机构不竭尽全力为法律进行榫卯对接,那么善法将失去他的法理价值。顾已得到他的人身损害的补偿,非常难得,他的法人财产补偿一分未得,似乎不近情理。

2019年4月,经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复审后,顾雏军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取得的一项可喜的成果,也是我国司法工作一次积极进展。由此,2021年12月28日,广东高院向顾下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顾还有向国家最高法院继续上诉的一次宝贵机会。我认为他还会就他名下格林柯尔系十几家公司的财产权益,有可能继续提出上诉。因为他既是中国公民,又是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现在遇到的法律和司法的矛盾,让人相当纠结。

一、广东高院是这次“国家赔偿”的“义务赔偿机关”。广东高院并未对顾名下的格林柯尔系十几家公司做出任何的法律判决,不存在广东高院进行赔偿的问题。顾的财产赔偿标的是这十几家公司中属于他的全部股权,但现已丧失殆尽,此结果是怎么造成的?顾并未要和广东高院打官司,也未要求其对外省司法代行管辖权。但顾名下的深圳、珠海、广州、佛山的几家公司,未经佛山检察、法院判决,佛山公安就将其几家公司的账目、公章全部收缴,财产全部冻结,导致公司无法经营,造成财产损失,应该由谁赔偿?广东法院完全可以做出决定,由佛山市赔偿。否则广东省院就失去了义务赔偿机关的起码底线。

二、除科龙公司以外,地方和国家法院对顾的其余公司,从未立项,也未进入司法程序,更未做出判决,名义上这些公司还为顾所掌有。其实,这些公司都已易主换人。顾出狱时就已孑然一身。但实际上,顾确实损失了数百亿财产,这也需“义务赔偿机关”对顾的财产标的进行谁该赔偿,谁不该赔偿的法律认定问题,认定之后才有法律决定,若赔偿者不服,还可以上诉最高法院。广东高院所要承担的义务,首先是司法服务性的义务,也承担着最高法赋予的司法责任。广东省高院似对其义务的法律认定和决定做出明确区分,否则就会留下一条司法的缝隙。

三、那么这些在外省的公司都到哪里去了?可能都被地方政府处理了。地方政府的处理也并非一点道理也没有,因为这些公司已无人经营管理,总不能让企业长期停产,工人失业吧?如果当地政府,当时托管这些公司,或者出售、拍卖这些企业,替顾代管这笔资产,那么顾出狱就会人财两清。如果是被没收了,顾雏军就要和各地政府打官司。这些财产分别立项,起码有二三十件,顾要付费立项也会有两三千万之多,顾即是有三头六臂,对赔偿的要求仍是死路一条。可见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一定要有通畅的沟通渠道,否则也会留下司法的空隙。

四、顾案进入所有的司法程序直至服刑期间,为什么他的公司竟无一人为其代理业务呢?因为司法、公安部门在抓捕顾时,又一下子抓了八个公司高管,以后七人于2019年被宣判无罪,所以此案并无一人享有黄光裕代理人处理业务的待遇。这八人都无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能。结果致使顾的整个格林柯尔系公司全部崩塌。这是否意味着司法、公安部门在办案时,没有顾及企业法人的生存权利。否则就会顾此失彼而留下不应有的司法盲区。

1995年1月1日,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善法。每次事关此案的开庭都会引起全民的关注。善法就善在,国家对司法机构有了纠错的法律规定,也可以说加重了其自我革命的机制。如果司法机构不竭尽全力为法律进行榫卯对接,那么善法将失去他的法理价值。顾已得到他的人身损害的补偿,非常难得,他的法人财产补偿一分未得,似乎不近情理。

2022年1月11日(完)

【相关背景】

2022年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顾雏军,1959年出生于江苏泰县(今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本科毕业于江苏工学院动力工程系,天津大学热能工程系硕士。

1985年,进入天津大学热能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1988年提出了后来被称为“顾氏循环”的理论,并发明格林柯尔制冷剂。1989年下海经商,并开始进入英国、美国市场。

1995年,成立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并在天津建立制冷剂生产基地。2000年7月,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2000年至2004年,相继收购科龙电器(20.6%)、美菱电器(20.03%)、亚星客车(60.67%)、襄阳轴承(29.84%)和商丘冰熊等公司股份。顾获评2004年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2005年登上中国内地富豪榜第83名。

2004年8月,出生于台湾、时任香港中文大学讲座教授的郎咸平,在公开演讲中指责顾雏军以七招低价收购国企、侵吞国资。顾发出律师函,称郎接受了竞争对手的款项,并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诉讼状,指控郎对其构成了诽谤罪。“郎顾之争”爆发,内地监管部门随后介入。

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格林柯尔涉嫌违规挪用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资金和收购美菱电器、襄阳轴承以及亚星客车三家上市公司的事件展开调查。

2005年5月,科龙电器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05年7月29日,顾在北京被刑事拘留。

2005年9月,顾在南海看守所签署了科龙股权转让意向书,科龙被海信收购。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并实施永久性禁入证券市场。

2008年1月,顾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680万元。同案其它七名格林科尔或科龙电器高管也被判刑。但顾坚称自己无罪。

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决定。

2012年9月,顾获减刑提前出狱,当月在北京举行媒体发布会,声称自己“完全无罪”。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开启近十年的申诉之路。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顾案作出再审决定。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再审顾案。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顾雏军申诉,对顾两项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予以撤消,对第三项罪名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宣判时已执行完毕)。同时,终审判决其余六名原审被告无罪(另有一人已病故)。

2021年1月,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共计16项,包括要求返还科龙电器、扬州亚星、合肥美菱和襄阳汽车轴承四家公司的股权,在扬州、合肥、深圳、珠海、天津等地约8000亩的工地和厂房,1.2亿元的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