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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不能在原告住所地管辖

来源:首凭科创法观察 发布时间: 2022-10-08 10:49:46 编辑:夕歌

导读:最高院的该判决改变了多年来各级法院习以为常的一个游戏规则。也许是最近风向有变,或者最高院早想就此表态却苦于没有机会,总之,版权诉讼可以在原告法院起诉这一颇为奇怪的管辖可能不复存在了。

律师点评:最高院的该判决改变了多年来各级法院习以为常的一个游戏规则。也许是最近风向有变,或者最高院早想就此表态却苦于没有机会,总之,版权诉讼可以在原告法院起诉这一颇为奇怪的管辖可能不复存在了。

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在管辖上作出的特别规定。

针对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确定管辖法院,而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看一看这两个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规定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限定了特定的民事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特别规定,针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我们一起读读法律规定,思考三秒钟,最高院的认为正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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