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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民事诉讼被暴露,偷税!补税罚款700万,附股权转让税收风险要点

来源:搏实资本 发布时间: 2023-06-15 10:14:20 编辑:夕歌

导读:除了金税系统外,税务机关获取涉税案件线索有着广泛的来源。检举人揭发检举,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公安、检察、审计等单位传递信息,都会为税务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在本案当中,民事判决成为了税务机关查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偷逃税案件的线索和依据。

除了金税系统外,税务机关获取涉税案件线索有着广泛的来源。检举人揭发检举,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公安、检察、审计等单位传递信息,都会为税务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在本案当中,民事判决成为了税务机关查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偷逃税案件的线索和依据。

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了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属重点聚焦领域。此后,“阴阳合同”偷逃税的股权转让案件频繁爆发,这提示交易主体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切勿以“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一起自然人因股权转让涉嫌偷税被税务部门处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镇税稽罚告〔2023〕11号】显示,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转办案件线索,对王某在2019年3月转让江苏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涉案公司”)个人股权事项涉嫌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发现有3项违法事实。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不真实 

2019年2月22日,股权转让方王某与受让方贾某签订临时协议,议定转让总价2666万元,预付款200万元;2019年2月26日,双方签订正式协议,确认转让总价2666万元;2019年4月1日,完成股东变更,提供给句容市行政审批局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49.6万元。 

2019年4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环评推进、款项支付等事项进行确定或变更;2019年4月25日,江苏某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涉案公司全部净资产评估值为1247.62万元;2019年7月30日,王某和贾某签订情况说明,双方对评估价值1247.62万元予以认同。

到了2020年9月7日,王某按照转让价1247.62万元×72%=8982864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97380元,同时缴纳滞纳金24734.52元。

需要注意的是,处罚书显示,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王某始终认为涉案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为1247.62万元,并不说明真实转让价款。

2020年10月29日,税务检查人员对股权受让人贾某进行询问调查,贾某先确定已支付股价1100万,认可应付给王某1247.62万股权转让款,后贾某因血压升高,心脏不舒服要求上医院看病,导致询问仓促结束。事后不再配合调查,对所有问题不再予以回应。2022年12月15日和2023年2月22日检查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王某均确认应收股权转让款为1247.62万元。

诉讼书暴露“阴阳合同” 

不过,税务机关从一张诉讼书中发现了股权转让真实细节。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王某与贾某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曾经过法院判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王某转让涉案公司72%股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2019)苏0111民初7294号〕,认定被告贾某已支付给原告王某股权转让款约2064.95万元(其中2019年2月至7月现金转账支付1110万元,其他支付方式954.95万元),整个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到资产评估以及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重新确认一事,争议的焦点仅在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已达到2000万元,而对股权转让总额2666万元双方均无异议。

2020年4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2020)苏01民终1707号〕,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准许王某撤回起诉,但通过诉讼可以充分证明,此次股权转让纠纷中,双方在诉讼中都未主张存在2019年4月江苏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和2019年7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情况说明”变更股权转让价格的情况。结合检查人员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在2019年7月30日变更股权转让价格只是用于纳税申报和应付税务检查,王某在此次股权转让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不是真实的价格。

综上,检查人员确定涉案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2666万元。而王某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此外,根据印花税法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应缴纳2019年2月印花税6665元,王某少缴2019年2月印花税2173.5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应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363万元,王某少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353万元。

被追缴所得税并处一倍罚款

处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王某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少缴2019年2月份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173.50元,少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353万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因王某不配合税务检查,对王某因偷税少缴的2019年2月份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2019年度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拟处少缴(或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分别为印花税罚款2173.50元、个人所得税罚款353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强调加强对“阴阳合同”等逃避税行为的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面临着巨大的涉税风险,除了构成偷税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外,纳税人无法缴纳或拒不缴纳税款的还将被移送司法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股权转让风险要点

问题1:股权转让成为税务检查的重点了吗?

     是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申报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各地税务局陆续下发文件要求股权转让时要经过税务核查。目前不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税务局实行信息交互,陆续实行先纳税申报再股权登记变更的方法。

2021年开始,税局将重点稽查个人股权转让。2020年,中山市、江门市、惠州市、阳江市、汕尾市、珠海市横琴新区、清远市、云浮市等地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个人转让股权查验工作。

案例:自然人股权转让偷逃税遭重罚!补税、罚款合计:4000多万。

2017年8月,肖同春、林健、繆晓权、张树元、吴宜雄、徐守雄、温春保7人分别向吴晓佺转让了各自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时,为了达到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使用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的虚假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在实际股权转让时,转让总金额为2.691亿元。应补缴印花税税款13.455万元。

2017年9月,吴晓佺按照签订的相关七份实际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所得时,未办理以上7人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1)对吴晓佺不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属于纳税人采取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拟对吴晓佺处以不缴印花税税款一倍的罚款13.455万元。

  (2)拟对扣缴义务人吴晓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4623.309万元。

以上两项拟处罚款共计:4623.309万元+13.455万元=4636.764万元。

问题2: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税目是什么?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问题3:股东注册资金实缴0万元,股权可以0元或1元确认转让收入申报印花税吗?

  举例: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认缴制,实收资本为0元,因此股权转让时可以0元或1元确认转让收入!这个认知是错误的。

当时股东实缴为0元,并不代表财产转让的“申报纳税收入”可以是0元,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局照样给你核定转让价格。

看看深圳税局在2019年的回复:

注册资金未实缴的情况下,0元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印花税?(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回复时间:2019-11-0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建议纳税人携带具体合同资料前往主管税局判定。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还有四川税务局的回复:

问:我公司于2020年5月成立,认缴出资500万元,至今未实际出资(并且我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现在一个股东不愿意做了将其50%股权(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该股权转让印花税该如何确定?

现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认为印花税股权转让应按照股权交易价格即“0元”为计税基数,我们本地税务局认为应按照认缴金额“25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请问该次股权转让双方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06-29。

问题4:股权转让如何计算个税和印花税呢?

举例如下:

王总有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属于认缴,也就是实收资本0元。经过两年经营,截止目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也就是净资产1000万元。现在要股权转让给刘总,股东决议中标明的转让价格0元。

此次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税、印花税。税金计算如下:

(1)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万元*100%=1000万元。因此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元。

(2)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税税率20%。

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20%=(1000-0)*20%=200万元。

3.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缴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1000*0.05%=5000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印花税可以减半征收,即实际缴纳2500元/人。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政策依据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在实际执行中,自然人也享受上述减半的优惠。

问题5: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6: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问题7: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问题8:什么是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包括违约金、补偿金?是否包括合同约定的后续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问题9: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被投资企业有何义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问题10:扣缴义务人应于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情况?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11: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股权转让正常涉及以下税费:

(1)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税率6%。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附加税费。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3%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照2%缴纳。

(4)印花税。立据人双方按照0.5‰缴纳。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小规模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可以享受0.25‰的优惠税率。

政策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企业根据实际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

问题12: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注: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

问题13:什么情况属于股权收入明显偏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14:什么情形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注: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问题15: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问题16: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如何确认?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合同签订地?

  1.  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印花税的纳税地点规定的不明确。总局仅对全国性订货会所签订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1〕第1187号)第一条规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条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全国性订货会所签合同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其他印花税一般也在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13〕76号)规定:

一、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为签定合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的为住所所在地),即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征缴本辖区内纳税人所持应税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代缴印花税办法的除外。

二、对于异地施工的建安企业,在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时,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没有外出经营许可证的,其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征缴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来看看厦门税务局的答复:

问:我司有2个股东:1、金寨合伙企业5%;2、浙江总部95%。现在金寨合伙企业把5%股权转让给浙江总部,没有约定在哪里签订合同,都是各自盖章,然后邮寄给对方,那现在金寨合伙企业和浙江总部的印花税是要在哪里缴交?(来源:厦门市税务局,日期:2019-08-02)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印花税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时,在协议书签订地及时贴花完税。

综上,我们建议,股权转让方合同最好要注明合同签署地点(通常为被投资主体所在地),则印花税也在合同签署地点申报缴纳。申报时也建议再与税务局明确一下。

2.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1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问题1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事先报告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2)纳税申报义务

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事后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