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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1家主板IPO终止!3天3家!

来源:IPO上市实务 发布时间:2023-09-13 15:45:08 编辑:夕歌

导读:因鲜美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交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因鲜美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交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三天内第三家“吃穿住”类企业IPO终止,也是近一个月内第六家!此前终止的五家如下:

鲜美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鲜美来”)的主营业务是水产品预制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以虾滑等为主的即烹类预制菜,以虾仁、生鱼片等为主的即配类预制菜和以鳕鱼小酥肉为主的即热类预制菜。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虾滑、虾仁和生鱼片三大类产品,其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51%、90.47%和 85.62%,公司的业务经营对虾类产品及其原材料的依赖程度较高。

公司下游客户包括沃尔玛、永辉、大润发等商超,京东、盒马等电商、新零售平台,湾仔码头、思念等食品加工企业,海底捞、呷哺呷哺、锅圈等连锁餐饮、食材贸易企业,以及区域性的商贸流通商。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虾、鱼等鲜活或冷冻水产品,上游主要为从事水产养殖、加工或贸易的供应商;公司组建了专业的采购团队,与国内广东、广西等,国外越南、印度、厄瓜多尔等地的供应商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浙江颐丰持有发行人57.95%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郭海滨和郭定棋。股东陶峥彪系郭海滨配偶之兄,股东骆喜信系郭定棋妹妹之配偶。陶峥彪、骆喜信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募集资金运用

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占发行后股本的25%。拟融资金额6.06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依次用于以下项目: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鲜美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部分反馈意见

2022年03月25日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生3次增资,时间均为2019年,但验资报告出具年代为2021年。请说明验资报告出具时间与增资入股时间不一致的原因及背景,增资时未进行验资的原因。请结合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出资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出资过程是否存在瑕疵,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及争议,相关出资历史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关于对赌协议。招股书披露,公司于2019年先后历经数次增资,分别与投资者签署了含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对鲜美来的业绩目标、上市安排、退出选择权、股份回购、新投资者进入的限制、资产与业务、公司治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3月,公司分别与投资者签署了针对上述事项的《终止协议》。招股书并披露,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请说明对赌协议是否均完全清理,请说明目前是否存在未披露的相关对赌协议或者可能导致已终止对赌协议恢复效力的“抽屉协议”及其它未予以披露的对赌安排,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可能因对赌约定事宜与投资者产生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发行人拥有较多分公司,请具体说明不同分公司特别是同属于一个城市的不同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情况。请说明各家分公司是否均持有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证照许可,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证照许可逾期后超期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2018年度及2019年度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低,其中2018年度社保缴纳比例低于50%、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0。(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瑕疵的情况是否系发行人自身不为员工缴纳所致,请保荐机构说明在核查发行人履行员工社会保障责任过程中的具体核查措施,是否对发行人员工进行访谈,是否向发行人员工确认其不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确属其自愿,发行人与员工之间是否可能就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事宜存在争议纠纷。(2)请中介机构测算若全额补缴报告期内未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3)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说明相关主管机关是否完全知悉发行人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瑕疵的情况,并在明确知悉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对发行人出具了无违法违规的确认意见。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招股书披露,2018年,公司曾将部分临时促销、保洁、搬运等技术含量较低、非核心的工作交予劳务派遣人员,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占用工总量的比例超过了10%。自2018年起,公司通过直接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业务外包等方式,逐步规范并减少了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至2019年已完全符合相关要求。请详细说明发行人历史上劳务派遣瑕疵的情况、具体的比例,采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相关岗位目前是否仍采用劳务派遣。请结合发行人历史劳务派遣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历史劳务派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与事实相符。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发行人报告期内在环保、食品安全及产品质量、税务等方面曾受到行政处罚。招股书披露了发行人整改情况及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中介机构就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发表了意见。请说明发行人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背景;请说明发行人在合规经营方面的制度规定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制度漏洞或执行不力。请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合规经营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重庆丰枫是发行人的重要经销商和代运营服务商。公司仅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与重庆丰枫相关业务情况,请中介机构核查以下内容,并补充披露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补充披露发行人对该客户经销收入和代运营收入的金额及占比;

(2)2020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对重庆丰枫的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对重庆丰枫的返利是否与合同约定、交易金额相匹配、是否存在大额退换货情况;

(3)重庆丰枫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报告期内的业务规模和人员规模,注册资本、人员规模与其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4)发行人委托重庆丰枫为商超客户提供代运营服务的主要原因,主要在西南地区采用该模式的合理性,该模式是否符合行业特点,代运营下相关存货的权属、终端客户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5)发行人对重庆丰枫经销销售是否为买断销售,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其他主要客户同类产品售价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结合重庆丰枫存货收发存、库存情况、终端客户等,说明是否存在向重庆丰枫压货的情形,相关销售是否真实;

(6)对非重庆丰枫及其关联方的销售向重庆丰枫支付返利的原因、涉及客户、报告期内该等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支付该等客户和重庆丰枫的返利金额;

(7)2017年末发行人将部分档口后卖给重庆丰枫的存货纳入发行人体内的具体会计核算过程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关于海之鱼。2018年发行人向海之鱼转让自营门店,并于2019年提前购回,海之鱼为重要经销商重庆丰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招股说明书未披露相关事项。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与海之鱼加盟授权协议签订协议的内容、2018年将部分自营批发门店转让给海之鱼并于2019年购回的原因;转让时相关自营批发门店除存货外的资产、人员情况,未转让或处置除存货外的资产的原因,说明会计处理的合理性;转让和收回时相关资产内容、金额及合理性;终止授权协议时给予海之鱼额外补偿的金额、原因及合理性,额外补偿包括海之鱼关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说明相关补偿的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纠纷;

(2)说明转让前及转让期间上述自营门店经营业绩情况,并结合合同约定、转让的资产、转让后发行人对相关自营批发门店的控制力等说明转让期间终止确认相关自营批发门店业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结合各自营批发门店收回的具体时间,说明发行人会计处理时对档口转出期间的认定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3)核查海之鱼经营期间发行人向其销售的真实性及最终销售情况;

(4)补充披露与重庆丰枫、海之鱼相关存货金额及周转较慢的原因、2018-2019年末库龄较长的原因,是否仍在保质期内,相关减值是否足额计提;

(5)说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董监高与重庆丰枫相关方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直销、商超模式、贸易模式、经销模式等。请发行人:(1)披露代运营模式销售金额及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模式下商超客户的销售及定价权、存货的实际管理人、控制权转移时点、风险转移时点;(2)说明代运营商的基本情况、对应的终端客户、代运行商提供的服务、收费情况及合理性;结合代运营模式和自行运营的商超客户的成本或费用情况、毛利率情况,说明采用代运营模式的商业合理性;(3)说明代运营模式下基准价格的确定方式,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动;发行人与重庆丰枫约定的基准价格与销售给重庆丰枫的其他同类产品(经销模式下)、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同类产品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4)结合公司产品属于生鲜产品、运输和保存条件要求较高,说明贸易模式销售的合理性,是否属于行业惯例;(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贸易商各期销售金额及变动情况,说明其与经销商的差异情况,说明对贸易商客户是否实现最终销售;(6)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自营批发门店的数量、区域分布及收入变动情况、发行人自营门店的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运行。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关于经销商。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对经销商的管理政策和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选取标准、运费承担及物流安排(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保证金缴纳情况、退换货及返利政策等,各级经销价格体系的制定及实际执行情况,按区域对经销商确定不同销售价格情况;经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是代销还是买断关系,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

(2)说明对经销商制定的各种返利、折扣、补贴政策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条款、计提方法和比例、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对经销商是否存在其他财务支持,如借款,若存在请说明各期发生金额及利率水平;

(3)简要披露经销商的分级情况以及各级经销商的数量及占比和实现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经销商中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的数量以及收入金额及占比;列示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名称、对应的收入、毛利率,各期新增或者撤销的原因、新增及撤销的经销商对当期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4)按地域分布、销售规模、合作年限等不同维度,对经销商数量、占比和收入贡献进行统计分析,列示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客户各期销售金额,说明不同地域、规模或合作年限经销商之间价格、毛利率水平是否存在差异,分析说明经销商构成的稳定性;结合主要经销商所在地区及收入季节分布等分析销售金额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5)补充说明主要经销商的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合作时间,说明主要经销商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补充说明公司离职、在职关键员工及亲属在经销商投资、任职情况;

(6)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对经销商订单销售、库存的控制或检查措施,是否能够有效了解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实现与库存情况;结合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期末库存等,分析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是否存在压货销售情况,各期主要经销商库存情况是否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方法、核查比例,说明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去向说明对走访经销商选取的标准,所走访的经销商是否具有代表性,核查经销商进销存数据所执行的程序及所取得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所获取进销存数据的可靠性,并对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较为分散,原材料采购中最主要的原料是冰鲜虾和冻鲜虾仁,各年占比均在60%以上。发行人冰鲜虾的主要供应商为个人或个体户。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软体类、辅料、其他内采购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各类原材料的生产用途及生产领用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采购不同类别虾产品品质及价格差异情况,说明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说明冰鲜虾和冻鲜虾仁价格波动不大,而去头虾、条虾价格波动较大的原因;说明与存货中原材料结转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补充披露不同采购模式下运费的承担方式,分析原材料采购数量与运费金额匹配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采购原材料后、领用结转主要产品成本、存货金额,说明发行人原材料是否存在采购后未经加工直接销售情况;(5)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境外采购结算方式、采购价格是否与境内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原材料进口地区是否存在较大的疫情风险,对发行人日常经营是否存在重大影响;(6)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委托生产、委托加工数量和加工费金额、加工费定价依据及公允性;(7)列示各类原材料采购金额中向个体户和法人实体采购的金额及占比,向个人采购是否均取得发票并完整入账;(8)补充列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各期采购金额,分析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采购金额占该等供应商业务的比重,是否与供应商业务规模相匹配;报告期各期退出及注销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设立或合作当年或次年即成为主要供应商的情况及合理性;(9)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委托加工、生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发行人前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补充说明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措施、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的发生额分别为13,168.26万元、13,513.92万元、7,431.27万元、4,950.02万元,占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比例分别为15.50%、13.80%、7.89%和11.15%。请发行人:(1)结合第三方回款涉及客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说明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报告期内同一客户回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对主要的第三方回款客户销售价格是否异常,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况;(2)说明其他类第三方回款发生的原因,发行人对第三方回款的内控和形成资料基础,说明第三方回款的可验证性,相关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收款、pos机收款及个人卡收款的金额及占比,说明对相关收款真实性及可验证性的核查情况;(4)对照首发问答第41条规定,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有,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整改情况和效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7.44%、20.98%、20.55%、18.09%。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产品是否符合初加工水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因上述情况导致销售金额及补缴所得税的金额,是否存在大额税收处罚及整改情况;(2)具体说明母、子公司之间业务划分及定位情况,是否存在内部交易及交易定价情况,是否存在税收调节。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关于资金流水核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54条要求,说明资金流水核查的核查范围、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等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相关核查范围、程序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二、信息披露问题

15.报告期发行人收入主要来自虾滑、虾仁和生鱼片等产品。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及数量变动特别是生鱼片产品销售价格波动较大的原因,产品销售价格是否与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存在较大差异;(2)结合具体客户销售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2019年以来经销收入增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发行人寄售模式收入确认的依据、主要客户各期销售金额,寄售产品存放地及期后结转情况,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季度收入金额及波动情况,并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冷链仓储服务各期收入金额及主要客户、仓储服务地点、面积及仓储费率情况,说明仓储冷链收入是否完整入账;(6)说明报告期内对各类客户的销售返利、退换货政策及各期发生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及过程,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6.报告期发行人的成本结构以直接材料为主,发行人未披露主要产品的产品结构。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产品成本结构(原材料打开),分析各类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产品成本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说明2020年直接材料占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各期委托加工、委托生产采购金额与结转成本金额的匹配情况;(4)结合原材料采购、各产品生产领用量及各产品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说明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5)补充说明报告期能耗与产量变动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2.17%、21.08%、23.51%和20.07%,其中虾滑、虾仁毛利率、生鱼片受平均成本影响较大,发行人未披露各渠道销售毛利率。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产品单位成本的具体构成分析三类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产品毛利率变动是否与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相匹配;(2)补充披露发行人各销售渠道毛利率、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按照即烹、即配类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18.关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并披露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2)说明报告期内部分关联企业注销的原因,注销前三年主要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注销后主要人员资产的去向,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况;(3)说明发行人与各关联方交易背景和原因、交易的具体内容;结合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采购情况说明并披露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4)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与关联自然人吴慧娟投资的企业存在关联销售情况,对吴慧娟及其相关方销售模式、信用政策、销售返利等是否与非关联客户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情况,提请获取全部实际控制人所有银行账户并进行核查体外资金循环、体外成本承担等事项,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关于期间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营服务费涉及服务商名称、具体金额及运营服务对应最终客户名称及销售情况,说明对部分客户同时存在直接销售和通过运营服务商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运营服务费与对应收入变动的匹配情况;(2)说明发行人的物流模式及变动情况,各期运费与对应收入及发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物流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3)结合存货周转情况、库存商品金额及分布等,补充说明发行人仓储装卸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商超费用对应超市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变动的合理性;(5)补充分析除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股份支付确认涉及的人员、任职情况、员工持股平台股权变动及服务期、行权约定;说明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对应当年市盈率,分析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7)发行人利息收入与银行存款余额变动不匹配,请匡算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报告期初短期借款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20.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具体构成,对各类经营现金流入、流出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报表科目的勾稽关系及其变动原因进行逐项分析;(2)说明收到及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的具体构成,说明往来款发生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往来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说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变动是否匹配;报告期各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与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是否合理;(4)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波动较大及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说明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购买理财金额较大。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种类、购买渠道、收益率及投资收益情况,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用理财产品质押情况;(2)说明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及投资方向,穿透核查底层资产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是否存在被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8,159.37万元、25,257.11万元、29,671.10万元和16,691.84万元。请发行人:(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存货周转天数、生产周期、安全库存,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变动是否与营业收入变动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特别是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及如何识别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3)说明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销售的存货,结合期末各产品市场价格、在手订单情况、期后销售实现情况,说明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存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出商品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出商品期后确认收入的平均时间,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287.89万元、8,635.63万元、5,033.45万元和6,051.1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9%、9.48%、5.92%和14.78%。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预收款项余额与各类别客户销售金额、信用政策变动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分析2020年以来对客户预收账款余额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3)说明单独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对应客户的具体情况、各期销售金额,全额计提坏账计提时间是否合理;(4)结合客户类型、上下游、行业地位等,详细比较分析应收账款的规模及变化趋势、周转率及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6,259.56万元、3,533.49万元、1,558.46万元和4,884.0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余额和预付账款波动的原因,主要供应商的付款政策、结算方式是否发生变动;(2)列示报告期各期末主要供应商应付账款的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账龄,期后结算进度等,是否存在1年以上应付账款长期未结算情形及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预付账款中主要预付对象名称、对应采购金额,账龄,是否存在减值损失,说明该等预付对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5.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査意见。

26.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的具体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27.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