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i~上市 > 上市 > 正文

IPO案例:发行人控股股东为2名自然人,二人分别控制发行人 21.41%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发行人 42.82%表决

来源:搏实资本 发布时间:2023-09-19 10:58:32 编辑:夕歌

导读: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刘新平、张浔。二人分别控制发行人 21.41%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发行人 42.82%表决权。

问题 4.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刘新平、张浔。二人分别控制发行人 21.41%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发行人 42.82%表决权。

(2)2011 年 2 月、2015 年 5 月、2022 年 3 月,张浔和刘新平签署了三次《一致行动协议》。

(3)实际控制人亲属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形。请发行人:

(1) 结合发行人历史沿革、两名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及职务、近亲属任职情况、公司章程、三会运作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 补充说明二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发生意见分歧的解决措施、到期后安排等,分析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是否可以保持稳定。

(3) 说明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所持的股份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9 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历史沿革、两名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及职务、近亲属任职情况、公司章程、三会运作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浔、刘新平,其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真实、准确、完整,其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从发行人历史沿革看,自 2005 年 11 月以来,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股份始终保持相同、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分散

2005 年 2 月,上海德重及其下属公司进行业务分拆、股权重整,并根据张浔、刘新平、王晓宇等上海德重原股东的书面说明,上海德重及下属各公司均按净资产作为折价依据,其中张浔、刘新平最终获得上海德重所持高威有限、洋海自动化等公司的全部股权。经高威有限于 2005 年 10 月 22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上海德重将所持高威有限 3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刘新平,3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张浔, 100 万元转让给张俨萍。同日,经高威有限新一届股东会决议,高威有限注册资

本增至 1,600 万元,增资价格均为 1 元/注册资本。此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高威有限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2005 年 11 月 4 日,高威有限取得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本次增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自 2005 年 11 月,张浔、刘新平本次受让高威有限股权后,自 2005 年 11 月

起不同时期二人对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分别如下:

2009 年 12 月,叶国明因与张浔、刘新平在高威有限未来经营发展思路上存在分歧,因而决定出让高威有限股权并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叶国明退出的股权分别由曾宏伟、周武、陈静和田劲松受让。叶国明退出至今,除张浔、刘新平外,高威有限/高威科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不存在与张浔、刘新平股本比例接近的其他股东。2011 年 2 月、2015 年 5 月、2022 年 3 月,张浔、刘新平分别于三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两人依据《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40%

且均是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未发生变化。

截至目前,发行人第三大股东为刘好川且是除两位实际控制人外唯一持股比

例超过 5%以上股东。刘好川直接持有发行人 6.63%的股份比例,并作为深圳二次方的执行合伙人控制其持有发行人 1.62%股份比例对应的表决权,刘好川与其他股东未签署一致行动等协议安排,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张浔、刘新平持股比例远高于第三大股东,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无合理理由规避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的情形。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情形。

(二)从两名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及职务看,张浔、刘新平在发行人中担任重要职务,对发行人的发展过程产生着重大影响

发行人两名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及职务如下:

张浔,北京科技大学毕业,工学硕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MBA,高级工程师职称。2001 年 2 月至 2010 年 8 月历任高威有限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2010 年 9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同时,2003 年 7 月至今历任高威洋海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6 年 12 月至今任四川高威董事;2007 年 4 月至今任高威科瑞董事长;2011 年 9 月至今任陕西高威科监事;2019 年 4 月至今任高威科益云监事;2020 年 4 月至今任深圳微秒董事。

刘新平,北京科技大学毕业,工学硕士。2003 年 9 月至 2010 年 9 月历任高威有限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10 年 9 月至今任发行人副董事长、总经理。同时,2003 年 7 月至今任高威洋海董事;2005 年 4 月至今任广州高威科执行董事、总经理;2010 年至今任四川高威董事;2007 年 4 月至今任高威科瑞董事;2013年 5 月、7 月至今分别任大连高威科执行董事及武汉高威新潮监事;2019 年 4月至今任高威科益云执行董事;2020 年 4 月至今任深圳微秒董事长。

自发行人成立至今,张浔始终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职务,刘新平始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长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董事会及管理层一直发挥着重大影响作用;二人全面统筹安排公司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决策权亦对公司的战略方向、经营决策以及技术研发等方面均产生着重大影响。

(三)从近亲属任职情况看,两名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近亲属在发行人处担任重要职务的情形,不会对实际控制人认定产生影响

经核查关联方调查表,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日,两名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内任职情况如下:

注:经核查,张浔除侄子张昊于发行人处担任 MES 事业部总经理外,不存在近亲属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内工作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经核查,除上述人员在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内有任职外,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其他近亲属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处任职的情形。上述人员任职未涉及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材料,刘爱梅未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议案表决,未在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和实际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存在与张浔、刘新平共同控制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产生影响。

(四)从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三会运作、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看,张浔、刘新平能够在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并对发行人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1、股东(大)会层面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第七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15 次,均由发行人董事会召集,张浔和刘新平作为股东均亲自出席或授权委托代表出席了历次股东大会,并针对全部议案(需回避表决的关联交易议案除外)投票表决,张浔以发行人董事长身份主持了历次股东大会。除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情形之外,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结果未出现过与张浔、刘新平投票结果不一致或者未形成有效表决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张浔、刘新平在 2020 年 7 月增资之前依据《一致行动协

议》共同控制发行人股份超过 51%以上,能够对发行人的普通决议形成控制。截 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张浔、刘新平依据《一致行动协议》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 发行人 42.8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经查阅历次股东(大)会决议材料,在表决 过程中张浔、刘新平以股东身份在历次股东(大)会上就根据其意志提出的相关 事项投赞成票,其他股东就相关事项的表决结果亦均与张浔、刘新平一致,发行 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不存在未获得通过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 重大决策能够反映张浔、刘新平本人在公司战略发展方面的真实意图。且发行人 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发散,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根据发行人其他股东 签署的《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的说明》,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 其他股东尊重张浔、刘新平的意见。因此,张浔、刘新平虽目前合计控制表决权 比例没有超过 50%,但是报告期内,张浔、刘新平通过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能够决定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董事会层面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 29 次,均由张浔召集并主持,张浔、刘新平均亲自或授权委托代表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在表决过程中张浔、刘新平以董事身份在历次董事会上就根据其意志提出的相关事项投赞成票,所有重大决策均由出席董事全票通过。除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情形之外,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结果未出现过与张浔、刘新平投票结果不一致或者未形成有效表决的情形。张浔、刘新平未在任何董事会上提出相反议案或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及表决,在董事会成员提名和表决中保持一致行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经营决策等涉及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中保持一致。

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名委员会三名委员分别为张浔、徐正光、魏士荣,其中徐正光为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研究董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在董事的推选、聘任中,董事人选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推荐,并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产生。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 9 人,董事会成员经提名委员会提名推荐后,由股东大会决议聘任或解聘。张浔、刘新平通过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上最终决定董事成员的任免,张浔、刘新平对发行人董事的任免能够形成重大影响,能够对董事会决策及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监事会层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 13 次,均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除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情形之外,所有重大决策均由出席监事全票通过。

报告期内,除职工监事外,张浔、刘新平通过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上最终决定监事成员的任免,对发行人监事的选举能够形成重大影响。

4、经营管理层面

张浔、刘新平作为发行人业务的核心创始人,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张浔担任公司董事长,刘新平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长负责主持董事会的召开,根据董事会会议的意见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安排,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编制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对内全盘把控战略的执行、生产关系与资源的组织与分配。根据公司章程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前述职务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同时张浔、刘新平同时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主要负责对外投资收购、拓展业务、维护社会关系与拓展产品品牌影响力等。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事规则,发行人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张浔提名推荐,并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刘新平提名推荐,并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余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均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长/总经理的提名并由董事会予以聘任。张浔、刘新平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及任免情况能够独立对发行人实施控制。

5、发行人股东已就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出具说明

除张浔、刘新平股东外,发行人其他股东表决权相对较为分散。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历史实际情况,发行人其他股东出具了《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的说明》,结合张浔、刘新平的持股比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控制地位以及对发行人经营管理的重要决策性作用等因素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张浔、刘新平二人。在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其他股东尊重张浔、刘新平的意见。

6、其他协议或安排

在一致行动协议方面,2011 年 2 月,张浔和刘新平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承诺继续保持以往的良好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对方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在股份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以保持股份公司经营稳定并发展壮大。

2015 年 5 月,张浔和刘新平再次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公司上市后

至少 36 个月内保持一致行动,并承诺如果任何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协议给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依照相关法规对违反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提起诉讼;同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022 年 3 月,张浔和刘新平第三次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协议对上述两次《一致行动协议》至签署日的效力进行了追溯确认,并对双方在发行人的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进行了确认。

《一致行动协议》确定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解决机制和有效期:双方约定在公司决策过程中保持一致行动:1)双方作为发行人直接股东且作为员工持股平

台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表决时均保持一致;2)双方在难以达成一致时,如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双方均应投同意票;如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双方均应投反对票。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和/或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则双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终止,如触发协议约定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机制,则协议有效期限相应自动延长六个月。

张浔、刘新平作为股东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董事会上均行使了相同的提案权和表决权,能够在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

在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减持意向等方面,张浔、刘新平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同标准出具了内容一致的承诺以利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综上所述,张浔、刘新平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选举任免、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的提议和表决中保持一致并足以对公司实现控制,最近 3 年控制权稳定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真实、准确、完整。

二、补充说明二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发生意见分歧的解决措施、到期后安排等,分析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是否可以保持稳定

(一)二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原因

为保持发行人经营稳定和长远发展,并基于张浔、刘新平二人多年实际共同控制发行人的事实,前两次首发上市申请前,二人分别就一致行动事实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2 年 3 月 18 日,双方再次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对上述两次

《一致行动协议》至今的效力进行了追溯确认。

张浔和刘新平三次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均系历次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前对两人一致行动事实的确认,并根据最新的监管要求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是对前两次《一致行动协议》效力的追溯、确认与继承。

(二)争议解决机制

《一致行动协议》对争议解决机制约定如下:

“本协议一方拟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另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协议第六条)

对于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沟通和交流后,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规定和《北京高威科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或上市后适用的《北京高威科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前提下,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的规定和《北京高威科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或上市后适用的《北京高威科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则双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一致行动协议》对双方争议解决机制做了上述详细的规定,并且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安排

根据张浔与刘新平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本协议由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股份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终止,如触发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机制,则本协议有效期限相应自动延长六个月。”其中第九条相关规定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机制为:“如果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股份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则

双方直接及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日,张浔与刘新平尚未就《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的安排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未来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双方未能重新签署新的协议,且出现了不可预见的事项导致双方实际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将可能出现实际控制人变动的情形。但是,该种情形若发生,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决策及管理团队稳定等方面的影响也有限,具体原因如下:

1、张浔与刘新平多年保持良好合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浔与刘新平为师生关系,相识多年。二人自 2005 年共同成为高威有限直接股东后,一直保持相同的持股比例,实际上共同控制高威有限。两人在发行人发展历程的多年合作中始终保持良好默契,对发行人的重大决策上始终保持一致意见与行动。在报告期内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上,二人行使表决权时均保持了相同意见。

2、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高于其他股东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较多,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张浔和刘新平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40.89%股权,两人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发行人 42.82%表决权。发行人第三大股东刘好川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发行人合计 8.26%的表决权,相距张浔与刘新平的持股比例较大。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较小,均未超过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5%,无法对实际控制权产生影响。

3、发行人发展历史中,主营业务与管理团队保持稳定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工业自动化行业,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发行人股东,且绝大多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发行人任职十多年,其个人利益与发行人长期的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

4、发行人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且规范运作

发行人按照相应的法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健全的内部组织架构,并建立了规范运作的规章制度以严格执行。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上市未来三年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控制权是稳定的。即使发行人上市满三年后,张浔、刘新平未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且因发生不预见事项导致双方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可能出现的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形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管理的不利影响也有限。

三、说明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所持的股份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9 的规定

根据深交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创业板首发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9中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规定如下:

“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应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张昊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浔的侄子,直接持有发行人 1.86%股份,在发行人处担任 MES 事业部总经理一职,负责发行人 MES 项目开展。

根据上述实际控制人亲属股东持股的相关规定,张昊作为实际控制人张浔的亲属,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张昊已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出具《北京高威科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综上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持发行人股份符合《创业板股票首发上市审核问答》9 的监管规定。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首发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等有关制度文件的规定;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资料;

3、获取发行人所有股东对张浔、刘新平实际控制人地位承认的说明;

4、取得并查阅了刘新平、张浔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5、取得并审阅实际控制人张浔亲属股东张昊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并与《创业板首发上市审核问答》要求比对分析。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真实、准确、完整;

2、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具有稳定性;协议各方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系对前次《一致行动人协议》效力的追溯、确认与继承,为进一步明确争议解决机制,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该等约定符合公司上市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即使张浔、刘新平未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且因发生不预见的事项导致双方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可能出现的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形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管理的不利影响也有限;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持发行人股份符合《创业板股票首发上市审核问答》9 的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