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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云回复首轮问询函,前次创业板IPO申报撤回原因引关注

来源:乐居财经 发布时间:2023-10-27 16:19:08 编辑:夕歌

导读:10月25日,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云”)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王敏

10月25日,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云”)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招股书显示,新视云是国内领先的面向法院信息化的综合服务提供商,通过自主研发的软硬件设备及互联网平台为法院提供庭审公开、智能法庭等智慧法院建设的综合解决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新视云于2019年9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创业板IPO申请材料,于2020年6月平移至深交所,并于2022年6月在注册阶段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回首发申请文件的申请。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前次申报撤回主要由于新视云存在违规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情形。2022年2月9日,新视云因运营“新浪法院频道”及其官方微博期间存在未经许可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新视云未充分说明导致前次申报撤回的影响因素是否已完全消除。

深交所要求请新视云说明前次申报撤回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情况,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已完全消除;未经许可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整改验收情况,相关违规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判断依据;两次申报在财务数据、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情况及形成原因,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对于前次申报撤回的具体原因,新视云表示,公司于2019年9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创业板IPO申请材料,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后,于2020年6月平移至深交所进行审核,于2021年7月通过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审核,并于2021年11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申请。注册审核期间,监管机构就公司运营新浪法院频道事项通知新视云存在涉嫌违规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情形。新视云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后经慎重考虑,2022年6月,保荐机构向监管机构提交了撤回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当月,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新视云发行注册程序。

新视云表示,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新视云上述违规行为整改完毕已逾一年,公司经营业务不涉及任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情形。前次申报撤回原因已彻底解决,相关影响因素已彻底消除。

据申报材料,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张长昊先生。张长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6.31%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南京昊远持有公司0.222%的股权,并担任南京昊远普通合伙人(南京昊远持有公司4.44%的股份)。

张长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许栋、黄欣、许戈分别直接持有公司2.66%、2.66%、19.44%的股份,其中许栋为新视云董事、副总经理,黄欣为运维总监。

深交所要求新视云结合一致行动人在新视云处的任职情况及经营决策的参与情况,说明未认定相关人员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及合规性;是否存在通过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规避关联关系认定、同业竞争、股东适格性、股份锁定期等监管要求的情形;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实控人认定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对此,许戈,持有公司19.44%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长昊认识多年的朋友,是公司的财务投资人,报告期内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或管理,在股东大会上与张长昊保持一致行动;

许栋,持有公司2.66%的股份,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产品研发管理,不参与公司人事任免和管理工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与张长昊保持一致行动;

黄欣,持有公司2.66%的股份,2018年8月前曾任公司监事,报告期内担任公司运维总监,主要负责公司运维管理,并非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参与公司其他人事任免和管理工作,在股东大会上与张长昊保持一致行动。

经核查《公司章程》《一致行动协议》以及新视云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新视云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保荐机构及新视云律师认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长昊先生,而非4人共同控制。

综上,张长昊作为公司的主要创始人,自公司设立以来,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张长昊通过许栋、黄欣和许戈与其保持一致行动,能够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并能够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产生重大影响。黄欣、许栋、许戈仅作为张长昊的一致行动方,不构成对新视云的实际控制或共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