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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申报工作开始!

来源:深圳前海 发布时间: 2023-04-07 15:44:32 编辑:夕歌

导读:最近,小海陆续推出惠企政策解读,其中包括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有不少小伙伴关心支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具体如何申请?现在一起来看:

最近,小海陆续推出惠企政策解读,其中包括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有不少小伙伴关心支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具体如何申请?现在一起来看:

前海管理局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深前海规〔2022〕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22年度前海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

二、扶持时间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

《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申报时间

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

五、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原则上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2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2022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3.“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

4.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盖章扫描件);

5.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

6.2023年3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盖章扫描件);

7.2022年度纳税证明,且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为零(盖章扫描件);

8.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盖章扫描件);

9.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备案文件及以下三项材料之一(盖章扫描件):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0.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盖章扫描件);

11.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三)材料提交要求

1.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线上提交材料。

网址:http://qhsk.sz.gov.cn/zqzjpt/enter

(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及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扶持对象对个人的,申报主体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要求为准;

(四)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五)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助企资金服务平台操作问题:15116531859、13128258080;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281、0755-88105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