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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布2023版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5月1日起施行(一文读懂最新要求)

来源: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23-04-18 17:11:25 编辑:夕歌

导读:4月14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积募和大家一起看看主要有哪些材料要求。

4月14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积募和大家一起看看主要有哪些材料要求。

一、办理要求

1、实际控制权变更

根据2023版材料清单要求,如果私募管理人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应当全面按照清单要求提交材料。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相同,即全面符合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关于实际控制权的变更,除了上述要求以外,积募特别提醒大家2点:

(1)按照新规要求,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月均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2、其他信息变更

如果私募管理人提交办理其他登记信息变更的,变更事项应当按照清单要求提交材料。也就是说,每个变更项目都要满足新规中对应的要求,按照2023版清单提交材料。

二、员工信息

根据新规要求,私募管理人的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2023版材料清单,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全体员工简历、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具体如下:

1、全体员工简历应当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

2、社保缴费记录应当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应当提交社保增员记录等材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文件、代缴记录等。

3、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退休返聘的员工应当提交退休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三、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根据新规要求,私募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针对办公场地使用证明,2023版材料清单中有以下要求:

1、提交办公场地产权证书等产权文件,如为租赁所得,还应当提交剩余租赁期不少于12个月的租赁协议(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如为转租所得,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说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2、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应当提交合理性说明材料。

四、集团化运营

根据2023版登记材料清单,集团化运营的私募应提供新设合理性及集团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说明以下情况:

1、是否具备新设合理性与必要性,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持续、合规、有效展业等相关要求,并说明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运营情况、诚信情况以及集团的财务状况、诚信情况等。

2、是否已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提交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安排。

3、是否已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并说明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安排。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合理性与必要性情况说明以外,此处还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相关的内控制度安排,包括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

五、债券投资

根据2023版材料清单,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曾从事债券投资或提交债券投资业绩的,应当提交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的承诺函。

国内债市近几年风险频出,近期监管部门也收紧了私募基金投资债券的备案要求。从近期的备案反馈意见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不得涉及结构化发债。在部分反馈意见中,针对存量私募基金参与非市场化债券发行的,协会要求管理人承诺整改,并说明整改方式、期限等,并且承诺后续私募基金合规运作。积募之前也做过解读,详情参见:私募基金备案反馈意见:占坑、备壳,期限错配,非市场化发债,未备案合伙企业

2、债券投资集中度。从近期的反馈意见来看,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中如果包含“债券”,管理人应设置投资单一债券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5%;二是资于债券的私募基金产品,开放日需要与底层标的流动性相匹配,申赎开放频率不高于每月一天。

六、相关制度

按照老的登记清单,申请私募管理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制度:

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披露制度

3、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4、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5、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6、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7、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8、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

2023版材料清单也有所变化,包括以下三类:

1、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

包括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离、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等制度。

2、私募基金运作制度

包括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3、应急预案制度

申请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正常经营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作出明确安排。

七、审计报告

根据2023版材料清单,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时的财务信息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相关材料。

3、成立不满一年的,应当提交最近一个季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一年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八、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应当提交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包括: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材料包括: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当提交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固定资产(应当提交非首套房屋产权文件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等材料。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如为经营性收入,应当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说明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交审计报告等材料。

出资人通过SPV出资的,应当穿透至最终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主体,并提供相应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同理,如果出资人通过SPV间接持有股权或财产份额,协会将按照股东、合伙人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穿透核查,间接出资人应当提交其工作经验、诚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从事冲突业务等相关材料。

如果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材料说明其负债情况;非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如果关联方和非主要出资人(持股≤25%)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九、高管持股

根据新规要求,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200万元。

针对这一点,2023版材料清单中也提出了要求:

1、应当提交相关高管出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2、相关高管人员通过SPV间接出资的,应当提交其对SPV出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且穿透后合计对私募管理人实缴出资比例或实缴金额应当符合新规要求。

十、控制关系图

根据2023版材料清单,申请私募管理人时应提交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其中有3点要求:

1、应当提交展示完整出资架构的控制关系图,控制关系图应当体现所有层级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和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并标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出资比例和实缴金额等情况。

2、直接或间接出资人存在资产管理产品的,控制关系图应当标明资产管理产品或代为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出资人及相应出资比例。

3、直接或间接出资人最近五年从事过冲突业务的,控制关系图应当标明从事冲突业务的出资人及相应出资比例。

十一、实际控制人认定材料

2023版材料清单中关于实控人认定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请机构为公司的,应当优先从持股50%以上的股东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不存在期限安排的一致行动协议;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应当提交节选公司章程,并进行简要说明;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应当提交节选公司章程,并进行简要说明。

2、申请机构为合伙企业且特殊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申请机构的,应当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申请机构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实际控制人认定,但同时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最终控制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经验、诚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从事冲突业务等相关材料。

3、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材料说明共同控制情况。

4、因出资分散无法按照新规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结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说明详细情况,并按新规要求指定出资人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并提交确保控制权结构不影响申请机构良好运行的内部治理、决策机制等制度安排。

5、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关主体,包括追溯至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国资委等直接控股企业主体。

因层级过多或者股权结构复杂,导致前款主体无法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应当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交相关材料。因行政管理需要导致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股权层级与行政管理层级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政府管理文件、会议纪要等具备一定效力的材料。

十二、相关经验材料

根据2023版材料清单,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需提交材料说明其具备符合要求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曾任职机构出具的任职材料、离职材料、社保缴纳材料等。积募提醒大家关注以下几点:

(1)相关人员具备私募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所任职的私募管理人是否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相关人员具备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3)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具备相关产业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企业资产规模、收入利润情况、持有知识产权专利情况、行业排名情况(如有)、上市安排(如有)、股权投资规模、负责股权投资项目情况等内容,并提交相应材料。

(4)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及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相关工作经验不予认可。

十三、投资能力材料

根据2023版材料清单,针对不同类型私募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10年内连续24个月以上的投资业绩材料,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投资业绩材料应当体现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多人共同管理的,应当提交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2)个人或者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材料。

24个月内为2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3)投资业绩材料为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应当说明是否为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向、管理产品规模等。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1)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当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

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投资项目材料应当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工商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2)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不作为股权类投资业绩材料。

24个月内为2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