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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当股东风险竟然那么大?

来源:吉吉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31 14:51:45 编辑:夕歌

导读:大家都知道,从2024年7月1日起,将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大家都知道,从2024年7月1日起,将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这次新的公司法修订,影响最大的内容之一,就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责任与义务有了实质意义上的规制。

这些规定会给未来的公司治理带来极大的影响,也会很多董监高成为高风险的诉讼对象。

其中,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和义务做了很重要的调整: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用大白话解释,那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即原始股东,在立法者的眼里就是具备“人和”与“资合”特点的合伙人,既然是合作人之间合意拟制一个有限公司(法人),那么作为合伙人的股东之间都有到期相互催缴对方及时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催缴注册资本金的义务,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把其它股东都作为被告甚至被执行人。

新公司法明显加重了股东的责任,也让准备开办公司的股东之间,审慎的选择自己的合作伙伴,以免被对方拖下水。

同时,《公司法》第五十条也让股东对其它股东出资不实的非货币财产的减值承担了连带责任,解释起来,就是:

如果发起人里有股东是以除了货币以外的实物即知识产权、用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为出资时,其它股东有义务及责任判断以上非货币出资的真实性、真实价值、是否评估、是否将所有权转让给公司等事由,如若不实,应对出资不实部分负连带责任。

所以,给给位股东提出以下建议:

1.合规出资: 发起人应确保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和金额履行出资义务,以避免可能的法律责任。

2. 催缴义务:股东之间要互相承担督促催缴其它股东按时缴足资本金的义务。且在非货币出资时重点审核出资财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