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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金玉良言:新年开市,请读懂新《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

来源: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2024-02-18 10:45:11 编辑:夕歌

导读: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有诸多亮点。

与商家密切相关的法律,《公司法》位列其中。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有诸多亮点。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很多人认为,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见,法人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组织。

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由此可见,公司是法人的一种。

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见,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负责人,是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与变更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官解读: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

新公司法增加了“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规定,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修改成了“董事或者经理”。

一是回应新《公司法》关于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可以设置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不再设执行董事的规定,在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中删去了执行董事;

二是扩大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至任何一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会成员,而非局限于董事长,强调法定代表人实质参与公司治理,避免“挂名”法定代表人。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更加尊重法定代表人的意愿。避免了实践中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辞任董事或经理被迫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被迫承担诉讼、被限高责任等情形。同时明确了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辞任流程更加清晰。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避免了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程序中的“扯皮”问题,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材料签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实现变更登记事项的顺利变更。

法定代表人行为责任的承担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官解读:

一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二是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则其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公司承受,需根据相对方的主观状态判断。

如相对方为善意,即相对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商事外观,构成表见代表,应当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相对方并非善意,即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受,但是如公司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的,公司可以依据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追偿,该规定有利于督促法定代表人规范履职。

法定代表人核实股东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法官解读

一是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出资方式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体现了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重视;

二是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规定,督促法定代表人履职,也强化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地位。

法官的金玉良言:

新公司法修订了法定代表人任职、辞任、变更和责任承担等条款,强调法定代表人应实质参与公司管理、执行公司事务,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

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专章,明确法定代表人选任、辞任、变更方式,履职限制、责任承担等。

建议公司董事、经理在不实际参与公司管理、执行公司事务的情况下,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后依法依章履职,避免个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