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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谈破产审判: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

来源:大河财立方 发布时间:2024-03-08 11:56:25 编辑:夕歌

导读:最高法报告强调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最高法报告强调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报告称,2023年,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件2.9万件,同比增长68.8%,力促“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涉及债权2.3万亿元。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引导可重整的不清算,助“危机”企业寻“新机”,审结破产重整、和解案件1485件,762家陷入困境企业成功重整,盘活资产8790亿元,11.8万名员工稳住就业。比如,审理易安财险破产重整案,引入实体企业投资35亿余元,清偿全部债权,众多投保人利益得到保护,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助力企业“破革重生”。

报告特别指出,深圳法院2021年起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比如,梁某被法院裁定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免除利息和滞纳金、三年内偿还本金,梁某努力打拼、积极偿债,提前15个月完成履约,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审结执结,“个人可破产、可重整,更可再创业。”

记者注意到,个人破产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够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潭中解脱出来,获得重生的机会,进而释放整个市场的活力。

前述《深圳条例》规定,在深圳居住且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以来的历次全国“两会”,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工信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文就市场退出机制改革提出要求,提出逐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已经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法律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