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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2200万户经营主体实现信用修复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4-03-30 10:52:42 编辑:夕歌

导读: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开发布,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开发布,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月2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表示,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遵循的总体思路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处罚方式,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使行政法规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要。

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不再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

《决定》删去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也就是说,今后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更加精简了,这既适应了当前管理的工作实际,也有利于提升服务质效,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监管

针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修改后的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工作的要求,删去条例中关于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精细化、规范化。

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监管,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修改调整有关机构名称,方便群众准确找到相应部门

修改调整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有关机构名称,切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实际,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及时准确地找到相应部门,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行政法规

根据民法典、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的行政法规,这样就可以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更加完备。

焦点

2400余万户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修复信用

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介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改时表示,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支持企业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撤销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撤销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二是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结合监管执法实践,删去现行条例中关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满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规定,修改为“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强化信用刚性约束。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查询账户等措施,并严格规范履职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去年一年,助力2400余万户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修复信用,超过2200万户经营主体实现信用修复,依法解除在招投标、投融资、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强化失信行为治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公示违法失信信息。

截至目前,公示行政处罚信息916万条、经营异常名录999万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9741户,公示系统总访问量达3312亿人次,有效发挥了失信曝光、社会监督的作用。

如何避免执法变成“执罚”?司法部:印发多个文件,规范行政执法

有记者问,有媒体报道称,一些地方行政执法局随意执法,对商户罚款,引发关注。如何避免执法变成“执罚”,维护小微经营者权益?

对此,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梁尚华表示,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多个文件,用一系列“实”的举措,规范行政执法,推动解决随意执法等问题。

例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要求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又如,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梳理形成本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梁尚华指出,今年2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倡导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公正文明执法,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要求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充分发挥监督合力,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