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 正文

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津科金〔2014〕107号)

来源:河北区园区委 发布时间: 2016-06-13 14:22:16 编辑:夕歌

导读: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为进入公开资本市场打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股改上市挂牌支持政策之三

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津科金〔2014〕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为进入公开资本市场打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部署,组织各区县科委、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

第四条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和全市科技金融对接服务平台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服务机构,对开展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辅导、培训,帮助解决相关问题,解答业务咨询,确定股份制改造计划。重点培训股份制改造的相关政策、业务操作流程、服务机构的选择、融资、法律与财务知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法律、财务等咨询服务的股权投资机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二章

申请流程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前,须到市科委统一登记备案,备案文件作为资金补贴发放的基础依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成时间,须经市科委复核。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股份制改造相关流程,在服务机构的辅导和服务支持下,完成股份制改造相关工作。并在所在区域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为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创造条件。

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其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评估费、法律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等部分相关费用,可以向市科委、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第九条申请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科委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申请备案表(附电子文件);

(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文件;

(三)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及付款凭证;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五)股份公司章程;

(六)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主要介绍企业沿革、生产经营、发展计划、研发、核心竞争力及荣誉获奖情况);  

(七)如果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科技企业情况在市科委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后,市科委、市财政局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贴;区县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补贴。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股份制改造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科委在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优先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申请资金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企业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已发放补贴的要追回,并取消企业在后三年内申请各项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