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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保新规获表决通过 明年起实施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7-09-26 15:52:03 编辑:蝶舞

导读:9月22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拟定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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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称修订条例),拟定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对条例作了较大调整,不仅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责任、细化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管手段,还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特别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明确规定有8种情况发生时,相关负责人面临记过或撤职等处分。

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

河长制“入法”

修订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后,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执法部门、排污企业、监测机构和社区居民等各方意见,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工作机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此次“二审”的内容有很多修改。

“修订条例作为我省环境保护基础性法规,主要补充完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衔接修改后的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介绍,修订条例强化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排污企业的监管,细化了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大了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在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河长制”入法,写进修订条例,“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污染监测、污染治理的数据信息等向社会公开作出的具有可操作性规定,是修订条例的最大亮点。细化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状况、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环境违法者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等。

中高考期间居民区制造噪声

个人顶格处罚500元

此条例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中、高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拒不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噪声敏感区域指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

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逾期不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条例增加了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面临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处罚。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信用等。

该条例还明确了信用惩戒责任和连带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没有作出的,或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没有公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则撤职或者开除,且其主要负责人当引咎辞职。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李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