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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O审核的最新政策和标准综合判断

来源:投行早知道 发布时间:2023-09-12 10:18:08 编辑:夕歌

导读:IPO审核的最新政策和标准到底如何?

IPO审核的最新政策和标准到底如何?

1、主板净利润门槛1亿元;创业板净利润门槛7000万元。

2、科创板第五套标准申报原则上不受理。

3、IPO项目动态控制,转为北交所申报增多;再融资不是彻底停止只是收紧。

4、“吃穿住”在审拟IPO企业基本会被劝退,未申报的暂缓受理。

5、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有过资本市场不良记录或有案底的,原则上不受理。

从近期上会企业情况以及官方政策综合判断以上5条:

2023年8月至今IPO上会情况

1

主板净利润门槛1亿元;创业板净利润门槛7000万元

主板: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创业板:符合其中一项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属于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可适用该规定。

2

科创板第五套标准申报原则上不受理。

科创板:符合其中一项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索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医疗器械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应当取得阶段性成果,至少有一项核心技术产品已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产品检验和临床评价且结果满足要求,或已满足申报医疗器械注册的其他要求。

3

IPO项目动态控制,转为北交所申报增多;再融资不是彻底停止只是收紧

新三板“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才能在北交所上市
北交所坚持“层层递进”的上市路径,上市公司来源于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12个月”指挂牌以来的累计时间,即:基础层挂牌时间+创新层挂牌时间,不是单指创新层挂牌时间。挂牌新三板基础层,一般行业公司财务指标要求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值大于3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最近一年净利润大于60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财务指标要求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值大于8000万元或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

《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提到优化“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北交所明确发行条件中“已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口径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允许挂牌满12个月的摘牌公司二次挂牌后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进一步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市场成本、明确各方预期。

4

“吃穿住”在审拟IPO企业基本会被劝退,未申报的暂缓受理。

据财联社7月31日报道,有传言称,沪深板块涉及“吃穿住”的在审拟IPO企业基本会被劝退,未申报的不受理,除非规模较大的标杆龙头企业。

5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有过资本市场不良记录或有案底的,原则上不受理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刘鹏 文钊 邹卫国 2023年8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吴晓求在接受经济观察报专访表示,当下如何理解注册制非常重要。

他担心,由于注册制在发行上市标准上做了泛化处理,有可能会进入过去的“漩涡”,有企业可能存在毁灭财富的问题。

吴晓求说,“注册制下,上市标准做了调整,其中核心的是放宽盈利要求,企业可以不盈利,但是一定要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当然很多高科技企业可能三四年甚至五年不盈利,你需要通过企业财务指标来观察它是否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但我们通常忽视‘可持续经营能力’,泛化理解注册制,以为是高科技企业,虽然亏损都可以上市,这可能埋下危机的‘种子’,因为有的企业历史只有两三年,无法确定是否具备经营可持续性。”

我们也会细细分,有人说我们适当保持生态链,把IPO停。我不认为停是很好的建议。注册制本身,只要达到标准是可以上市的,可以IPO的。我们就思考,还是那句话,注册上市为什么那么多人在排队?我认为在减持端,这出了大的问题。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时,我们当时想如何让那些不流通的股份通过对价的机制让它流通起来,包括其中大量的国有股。这个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我深度参与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全过程,包括理论上的认证等等。今天看来,它的方向是对的,但留下了巨大的制度漏洞,对减持没有特别明确的财务约定,它只有一个期限约定,就是三年以后可以减持。至于三年以后,它的企业做到什么样,这里面没有约定。很多人IPO以后,过了三年期以后就开始减持了,他明明在这三年融了20亿,IPO5亿,中间增发了一次,一共25亿,你发现他中间创造利润也就2-3亿,这就要命了。IPO时他的材料很好,说净资产收益率20%。我给20亿,这是最高级的净资产。按你的说法,20亿给了你,在你外部条件不变化的情况,至少能保证20亿,但他实现不了。这里面有可能要看他原来做的有点问题,就是作假,其次它的目标不在于把企业做好,而在于减持。后来发现,三年以后他们都纷纷减持,最后我们发现必须对减持做严格的约定。

我们IPO也开始出问题了,我们注册制方向是对的,但成为了没有边界的注册制。什么指标都是负的,都可以上市。按说他应该退市,他达到了退市的指标,但他还上市。所以,我们经常走向反面,没有风险边界的IPO不行啊。我曾经还和有关领导专门发微信,发短信说这不能做,坚决抵制,他们说我们要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我说这没有问题,但这个高科技企业没有数据表明他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可以不盈利,但必须要具备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得有这个附加条件的。这些数据表明,全是负值的企业,他没有任何理由告诉他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他的营收,比如一季、半年才10万元,你告诉我10万元算高科技企业,他怎么具有可持续能力,这类企业可以由风险投资去完成嘛,各类天使、PE、VC去搞嘛。

1、定位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
在坚守北交所市场定位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新增,还未明确优质中小企业定义),推动创业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2、经营年限

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北交所: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3、市值及财务指标

主板: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科创板:符合其中一项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索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医疗器械企业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应当取得阶段性成果,至少有一项核心技术产品已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产品检验和临床评价且结果满足要求,或已满足申报医疗器械注册的其他要求。

创业板:符合其中一项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属于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可适用该规定。

北交所: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前款所称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3、行业定位:

主板:

“禁止类”涉及五方面。申报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是明显不符合板块定位。主板应属于大盘蓝筹、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的优质企业;

二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涉及敏感股东;

三是从事学科类培训、白酒、类金融、殡葬、宗教等产业政策明确禁止上市的业务;
四是从事银行、证券、保险、期货、金融控股、互联网平台、图书出版、影视、军工等业务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市,申报时未取得相关批复的;

五是业务为简单模式创新尚不成熟、烧钱补贴主业、爆发式加盟扩张,持续盈利或经营能力较难判断。

“限制类”涉及五方面。一是产品为食品、家电、家具、服装鞋帽等相对传统、行业壁垒较低的大众消费类企业;

二是从事快销餐饮连锁业务企业,综合考虑经营期限、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大众口碑、运营规范等因素审慎掌握;

三是从事新冠核酸、抗原产业链等涉疫业务企业,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后生物医药企业涉疫业务收入占比、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原为生物医药企业、后参与涉疫业务等因素审慎掌握;

四是经营稳健但没有多少成长空间的“小老树”;

五是股东或业务已经引发重大舆情的。

科创板:
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创业板:
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四)纺织业;
(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十)金融业;
(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北交所:
发行人应当结合行业特点经营特点、产品用途、业务模式、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或模式创新、研发投入与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发行人自身的创新特征。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进行充分核查,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意见。

发行人属于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的,不支持其申报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发行人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