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2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如果其配偶也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且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则上述公司债务应当属于该股东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如果其配偶也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且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则上述公司债务应当属于该股东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