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2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明确提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明确提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