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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同业竞争问询重点及答题思路

来源:IPO上市实务 发布时间:2023-11-08 17:10:32 编辑:夕歌

导读:对于拟IPO企业而言,除了需满足申报板块的财务指标要求外,还会面临各类问题的监管审核,如募投项目合理性、是否符合板块定位、未来经营业绩可持续性、经营合规性、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实控人认定等问题。

对于拟IPO企业而言,除了需满足申报板块的财务指标要求外,还会面临各类问题的监管审核,如募投项目合理性、是否符合板块定位、未来经营业绩可持续性、经营合规性、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实控人认定等问题。

而在实操中,不乏有拟上市企业的实控人或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重合,致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的情况,即同业竞争。

由于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拟IPO公司业务不独立,且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可能,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发行人未来发展,也有损整个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因此无论是过去的核准制,还是现在全面推行的注册制,监管部门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同业竞争都问题尤为关注。对此,我们结合注册制下的相关规定及具体案例,梳理拟上市企业涉及同业竞争的审核关注点及问询回复思路。

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规定

过去的核准制下,同业竞争是审核红线,主板对同业竞争完全禁止,如果监管认定拟上市企业构成同业竞争问题,那一定要在上市前清理,否则会对拟上市企业IPO进程构成实质性障碍。

全面注册制实行后,从目前的审核标准来看,同业竞争不再是绝对的红线问题,监管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论证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如2月17号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即条款内容方面:采用与科创板和创业板同一的标准,由此前规定的“不存在同业竞争”调整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之后的《(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中第十二条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理解与适用做了明确的规定,详细回答了“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范围及判断原则。

即核查方面:对于同业竞争问题的论证和解释,不再单纯以经营范围来判断,而是需要结合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产品、技术来源、资产权属、客户供应商、销售渠道、人员来往等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同业竞争核查范围

关于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以前的标准只要是持股比例5%以上的重要股东原则上都是需要核查的,现在的审核标准基本上是明确的,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参股的企业不对其构成控制的,审核实践中基本不构成同业竞争。

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者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同业竞争判断原则

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核查认定该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影响

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企业,发行人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措施。


审核问询要点

汉鼎咨询课题组梳理总结注册制实施后的相关案例,发现监管在审核时对于同业竞争的业务相关重点问询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类:

1.结合业务与相关方的重叠情况,以及竞争业务占发行人收入和毛利比重,分析是否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 认定不存在同业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

3. 对关联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4. 结合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结构,说明发行人与相关方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

5. 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否可能争夺拟上市企业的商业机会。

而在问询回复中,发行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产品功能、应用领域、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工艺流程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和竞争关系;

(2)相关方拥有独立于公司的研发、生产、销售体系,其业务模式、客户、供应商结构均与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3)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毛利率差异情况、行业特殊性。

此外,对于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拟上市企业可通过处理及剥离竞争业务、收购及合并关联方相关业务或股权,将同业竞争业务纳入拟上市公司体系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如果拟上市企业无法剥离竞争业务或者收购合并竞争业务,至少需要确保同业竞争业务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即“竞争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不得达到30%以上”,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如承诺将来在什么时点彻底解决该同业竞争问题,并合理论证如何确保自身业务独立性,为防止利益输送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

近期审核问询相关案例如下:

成都华微 科创板 第二轮问询

问题 2.关于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说明:(2)发行人与安路科技等公司之间供应商重合情况,安路科技向中国电科集团等客户销售 FPGA 类产品的应用情况,是否属于特种领域集成电路,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相关产品收入和毛利的金额以及占发行人的比重,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及相关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充分(4)结合发行人放大器、FPGA、 ADC 类业务与相关方的重叠情况,以及竞争业务占发行人收入和毛利比重,按照《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4 项的要求分析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答复节选:

(2)安路科技向中国电科集团等客户销售 FPGA 类产品,均为工业及消费级产品,不属于特种领域集成电路,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经安路科技确认,安路科技向三家单位销售的 FPGA 产品,均为工业及消费级产品,相应客户将其用于非特种领域的相关产品。安路科技上述 FPGA 产品与成都华微所从事的特种领域 FPGA 产品,在产品功能、应用领域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相关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及竞争关系,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4)同业竞争概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中国电子下属开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务的企业为中国振华和华大半导体,其中中国振华从事特种集成电路业务,华大半导体从事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业务,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与成都华微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振华风光放大器类产品与发行人存在一定重合,发行人已承诺放弃该类产品业务,并已处置该类产品全部相关资产,彻底剥离该类业务;

振华风光数据转换、电源管理、接口类产品与发行人相应类别产品在性能和应用场景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及竞争关系 ;

苏州云芯数据转换产品与发行人在研产品存在重合,发行人已完成对苏州云芯的收购;

深圳振华微厚膜集成电路产品与发行人产品类型不同,产品性能及应用领域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及竞争关系 ;

华大半导体下属企业从事工业及消费级芯片业务,与发行人产品的性能和可靠性具有显著差异,不存在可替代性或竞争关系 。

金盛海洋 沪主板 第一轮问询

问题 11.关于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说明:(1)控股股东变更的背景、原因,对应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合理性、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是否为股权代持;历史上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采取的相关业务剥离、吸纳措施;(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3)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4)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答复节选:

(1)历史上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采取的相关业务剥离、吸纳措施:报告期内,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采取收购渤海盐业全部盐业资产,将东营汇泰股权予以转出的方式进行解决。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要分布在水产养殖业务、港口码头业务、地产业务、新能源业务等板块,相关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综上,公司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的主体范围完整,已考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

(3)公司从主要产品类别、主要原料、生产工艺、核心技术、下游应用领域等多方面了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之间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的具体区别,分析其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技术等情况,进而从实质角度判断公司与相关方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未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熙华检测 创业板 第一轮问询

问题 9.关于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合理性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全椒盖尔普、贵州黔龙药业、上海析维医疗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结构,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依据,发行人与上述公司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邢金松是否实际退出贵州黔龙药业及上海析维医疗的投资经营。(3)以图表方式说明邢金松、沈晓民、禹家义、周可夫、Xiaohang Shen 等人及相关近亲属投资的其他公司股权关系及关联关系情况,上述人员交叉任职、交叉持股的合理性,相关公司出资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董监高及主要股东股权代持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结合资金流水情况说明发行人及董监高是否与相关人员控制或入股公司存在代垫成本、资金体外循环等利益输送情况.

发行人答复节选:

(1)报告期内,全椒盖尔普健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盖尔普”)、贵州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黔龙”)、上海析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析维”)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结构如下: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全椒盖尔普、贵州黔龙已经停止实际经营(且此前曾经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分属不同行业或细分领域、存在显著差异),全椒盖尔普、贵州黔龙与公司不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尽管上海析维在报告期内有开展实际经营,但其主营业务为仪器生产和销售,拥有独立于公司的研发生产销售体系,业务模式、客户、供应商结构均与公司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上海析维的前二十大客户中不存在同为公司客户的情形, 上海析维的前二十大供应商中不存在同为公司供应商的情形。除此之外,报告期内,上海析维的前二十大客户存在与公司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上海析维向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 Masspeclink Technologies, LLC 销售仪器,公司向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试剂,向Masspeclink Technologies, LLC 采购仪器耗材和技术服务,且生工生物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和 Masspeclink Technologies, LLC 并非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公司与上海析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综上所述,全椒盖尔普、贵州黔龙、上海析维的主营业务、客户、供应商结构均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与上述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

(3)上述人员交叉任职、交叉持股的原因大致分为以下四类:①相关自然人为投资于发行人而设立的持股平台,该类主体包括丽水熙康、宁波熙泰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熙弘生物;②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持股平台,该类主体包括苏州熙高、苏州熙坤、上海熙良骥、上海熙顶盛、上海贤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③受发行人委派任职于发行人的参股公司,该类主体包括海南熙茂、郑州创因;④相关自然人为开展咨询服务、仪器设备销售、水稻种植、餐饮等业务而独自或与亲友共同创业,该类主体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因此,邢金松、沈晓民、禹家义、周可夫、Xiaohang Shen 等人及相关近亲属交叉任职、交叉持股具有合理性,相关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

佛水环保 深主板 第一轮问询

问题 3.关于同业竞争

2022 年 11 月,为消除潜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收购佛山公控、瀚蓝供水所持西江供水 50%与 1%的股权,收购价格 78,978,090.00 元。报告期内,西江供水仅向发行人及瀚蓝供水售水。西江供水不具有自来水供应的特许经营权。本次收购以资产基础法为最终评估结论且收益法评估值低于资产基础法,本次评估中对于递延收益账面价值 194,500,000 元予以扣除。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 BOT/PPP 业务获取收入,主要为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建造项目。申报材料中,未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开展 BOT/PPP 建造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4)关于佛山环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相关依据的充分性。(6)说明瀚蓝供水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等;收购西江供水 51%股权的作价公允性;结合收购完成后西江供水的股权结构、董监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内部决策程序等说明发行人是否能对西江供水实施控制,本次收购是否已实质性解决同业竞争问题。(7)说明瀚蓝供水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等;收购西江供水 51%股权的作价公允性;结合收购完成后西江供水的股权结构、董监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内部决策程序等说明发行人是否能对西江供水实施控制,本次收购是否已实质性解决同业竞争问题。(8)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发行人答复节选:

(4)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的要求进行说明,具体如下:

佛水环保的主营业务中自来水供应业务(D4610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污泥处理业务(D4620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围绕市政水务开展的工程业务 (E49)与佛山环投的主营业务差异较大,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同一门类,生活垃圾处理与佛山环投的主营业务(不含环保装备制造和销售、排污权交易、医疗废物收运与处置的投资及运营平台)属于国民经济分类行业分类同一门类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但不属于同一大类,且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与佛山环投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或利益冲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相关依据充分。

经安路科技确认,安路科技向三家单位销售的 FPGA 产品,均为工业及消费级产品,相应客户将其用于非特种领域的相关产品。安路科技上述 FPGA 产品与成都华微所从事的特种领域 FPGA 产品,在产品功能、应用领域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相关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及竞争关系,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6)发行人完成对西江供水的收购后,持有西江供水 51%股权,委派董事占董事会席位五席中的三席,提名的总经理担任西江供水法定代表人,向西江供水委派财务负责人,从公司治理及实际运作中对西江供水实施控制,本次收购已实质性解决该同业竞争问题。

(7)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中“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的适用意见,相关企业不构成与发行人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具体分析如下:

A、佛控集团及下属企业:佛燃能源及下属企业的工程业务主要围绕燃气工程,除佛山市华燃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燃能”)存在少量偶发性供排水工程业务,其余工程与发行人的供排水工程业务属于不同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佛控集团下属控制其他企业均仅经营范围包含“工程”字样,不具备工程施工的资质,且大部分未实际开展工程业务。前述企业不存在主营业务为供排水工程的情形,与发行人的供排水业务属于不同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

B、建发集团及下属企业:文科园林为建发集团下属公司,文科园林及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少量的供排水工程及 BOT/PPP 业务,其中 BOT/PPP 业务系文科园林作为社会资本方、项目建设以及运维方,项目涉及河道治理、市政公园建设。文科园林及下属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环保工程及园林绿化,与发行人供排水工程定位存在显著的差异,两者之间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除文科园林及下属子公司外,建发集团其他下属公司主营业务为产业园区建 8-1-68 设运营、城市更新、建筑建材及智慧城市服务,与发行人供排水工程定位存在显著的差异,两者之间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

C、交通集团及下属企业:华邦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及建设,报告期内存在部分供排水业务及 BOT/PPP 业务。除少量的供排水业务外,其他的交通基础设施的工程与发行人的供排水业务属于不同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除华邦集团及下属企业外,交通集团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从事供排水业务的情形,其业务定位及主营业务如本题上表所示,与发行人的供排水工程属于不同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

D、地铁集团及下属企业:地铁集团及下属企业均不具备工程施工的资质,主营业务为地铁投资、建设、运营及综合服务,其中佛山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地铁二号线、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的地铁三号线涉及 BOT/PPP 业务,但地铁二号线、三号线与发行人的供排水工程业务属于不同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

上述佛控集团、建发集团、交通集团集团的下属企业中,存在少量供排水业务,但与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相关方已出具承诺函。

(8)报告期内,为消除潜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企业相关资产、业务安排包括:

①西江供水发行人于 2022 年 11 月收购间接控股股东佛控集团、瀚蓝供水所持西江供水 50%及 1%股权,发行人实现对西江供水的控制,消除了与西江供水的潜在同业竞争。

②道路工程鉴于实际控制人佛山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有部分企业涉及工程业务,实际控制人佛山市国资委于 2022 年 11 月出具《佛山市国资委关于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板块业务定位的说明》,界定发行人主营业务中供排水工程业务的内容和边界。依据上述界定,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4 月终止开展市政道路工程项目。

③供排水工程供排水工程业务方面,间接控股股东佛控集团控制的华燃能、实际控制人佛山市国资委控制的文科园林、华邦集团与发行人存在少量且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针对上述业务,通过由佛山市国资委出具发行人工程业务定位文件,相关主体出具说明或承诺的方式,承诺在完成现有存续的少量供排水工程项目后,将不再承接会与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供排水项目。